【破解世紀騙局~1】
『禁搭便車條款』?到底在哪裡?
近來,本市許多學校流傳著誇大不實的言論,例如:「高教產爭取到不站校外導護,不但簽了團體協約,還禁搭便車!」、「高教產的會員站校內導護,沒加入的就站到校外去!」搞得校內劍拔弩張、人心惶惶!
無奈,代表各校簽訂團約的【校長協會】卻完全噤聲?任由各校紛擾越演越烈。讓人實在看不下去!為了消彌紛爭、維護校園和諧,本會將陸續指正相關不實言論,讓老師們可以安心工作。
事情起於日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稱「高教產」)與校長協會簽訂團體協約(以下稱「該團約」);隨後,高教產便不斷宣稱「只有會員適用」。
事實上,該團約裡的用語是:「本協約適用於有委託甲方之學校的乙方會員」,其中並未規定「僅適用會員」或「不得提供給非會員」。
但高教產硬是擴大解釋「只有會員適用」,還說「給非會員適用的校長就是爛雇主」,並揚言「公告校長姓名」。試問,高教產這種蠻橫行徑和【故事】中的小平有何不同?
《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如果要【禁搭便車】,就要「在團約中約定」!但是,高教產團約並沒有約定【僅適用會員】或【不得提供給非會員】啊!
再者,高教產協商部主任劉亞平直接把《團體協約法》第13條稱為【禁搭便車條款】,甚至還發電子報辱罵未加入該會卻想獲得相同條件者,將之評論為「白吃午餐」、「白搭便車」、「蹭飯」、「無恥之師」?劉亞平到底是【蓄意詐騙】?還是【看不懂團體協約法】?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正因如此,全教總及本會爭取到的諸多權益,所有教師均一體適用!以「健檢足額補助」為例,本會先爭取到「健檢補助2年一次」,後來又成功爭取「提高補助到4500元」;這些,即使不是本會會員,也都能適用!所以,劉亞平是罵這些老師「白吃午餐」、「蹭飯」、「無恥之師」囉?
更誇張的是,高教產團約條文中竟然還有一項:「若相關勞動條件、其他法律、命令、學校章則或團體協約優於本團體協約,則準用較優之條件。」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別人簽了更好的團約,就準用別人簽的」!這不就是公然的「搭別人便車」?!按照劉亞平的邏輯,高教產團約的「搭便車條款」難道不是「搶飯吃」、「無恥至極」?
最後,提醒各校校長,《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若學校的行政作為違反平等原則,縱使校務會議決議,也是違法!若對本會會員造成不利,本會將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還請校長們小心!
PS.高教產團約爭取到「不站校外導護」嗎?這又是另一個【小平的故事】,請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