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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校犬列入校務評鑑?立法院自曝其短!(2015-10-30)

校犬列入校務評鑑?立法院自曝其短!        10月13日,立法院院會無異議通過立法委員王育敏的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將「認養校犬」列為校務評鑑加分項目,以達到「降低流浪犬」的目標。我們以為,王委員固然用心良善,但訴求的內容錯了。更值得非議的是,堂堂國會,放著真正的國家大事不管,竟然管起「養貓養狗」的芝麻小事,實在令人搖頭嘆息!        當然,我們並不反對學校飼養流浪動物,以落實「動物保護」、「尊重生命」等教育目標;我們甚至不反對學校配合協助政府「降低流浪動物」的政策。問題是,「生命教育」的達成方式很多,各校本來就可依本身條件自行規劃;這是「學校課程自主」的精神,也是法有明定。用「校務評鑑」要求學校如何教育,本身就有違法的問題!        再者,政府部門各有所司,「降低流浪動物」顯然不會是教育部門的職責;學校作為教育部門的一部分,固然可以配合,但畢竟只應扮演「輔助」的角色。除非事有必要,也應立法明定 。 事實上,該要求「降低流浪動物」績效的對象,應該是農委會和各縣市的動保處吧,怎麼會是學校呢?        最後,我們不禁要說,我們的立法委員不但不用功,甚至對「民意」的掌握也相當脫節。「拒絕統合視導」不是最近這一個月的教育大事嗎?我們的立法委員都不讀教育新聞了嗎?         當然,如果明年統合視導的項目真的出現「校狗飼養」,那麼,教育部的政治智商恐怕也比立法院好不到哪裡去了。

〔政策議題〕醫教納入勞基法,勞動部長反對? (2015-10-23)

醫教納入勞基法,勞動部長反對?    據媒體報導,勞動部長陳雄文 10 月 22 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接受立委質詢時表示,基於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不贊成直接將醫師納入《勞基法》規範,因為《勞基法》給予的彈性較不足;同理,教師的部分也應在《教師法》中明訂,不適用《勞基法》。   勞動部長果真有此言論,不但令醫療人員及教師失望,恐怕廣大勞工的勞動權益也很難期待能獲得真正保障!   部長口中的「彈性較不足」到底有什麼不好?又是對誰不好呢?說穿了,不就是擔心:一旦醫教納入勞基法,醫院和學校的「資方」就變得綁手綁腳,無法盡情的壓榨醫生和教師的勞力?於是,我們不禁要問:到底勞動部長該照顧的是勞方還是資方啊?   如果是勞方,陳部長難道不知道:《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規範」嗎?《勞基法》第 84 條不是已經明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果《醫師法》或《教師法》中的規定比《勞基法》好,當然是依《醫師法》和《教師法》的規定啊!問題是,目前《醫師法》或《教師法》的工作條件規定不足 – 尤其是「工時」,所以才需要先以《勞基法》來保障啊!   事實上,「台灣醫生工時過長」早被各界垢病(尤其住院醫師平均每日工時達 14 小時),不但影響醫生健康,更損害病人的醫療品質!而「台灣教師超時工作」其實也不遑多讓,尤其是中小學教師平均每日工時達 10 ~ 12 小時,以致教師身心俱疲。這便是近來「教師團體協約」期望解決的問題。   希望媒體報導勞動部長的言論是一場誤會,否則,這種「關心資方」的勞動部長真該下台了!

〔政策議題〕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要開對葯方 (2015-10-15)

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要開對葯方   近十餘年來,「不適任教師」不時成為熱門話題,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經常為此爭論不休,甚至數度在國會角力,勢同水火。 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争議,家長團體最常批評的用詞是「師師相護」,矛頭直指「學校教評會」及「教師申評會」,認為問題在於其中教師代表人數過多;於是,一再要求政府及民代修改「教師法」予以降低。 然而,全國教師會曾以具體數字說明,我國自有「學校教評會」制度以來,被「學校教評會」判處停聘、解聘、不續聘的人數遠高於往年,證明「學校教評會」效能並非家長團體所言。 至於「教師申評會」,全國教師會也以 94 年 1 月至 95 年 8 月間「台北市教師申評會」的申訴案件統計指出:在全部 118 件申訴案中,申訴成功(被判「撤銷原處分」)僅 28 件,占全部案件不到四分之一(其中,有關「教評會停聘、解聘、不續聘」的申訴成功案件更僅有 3 件),主要原因都是「程序瑕疵」。可見申評會也沒有「師師相護」。 家長團體的另一個訴求方案是「教師評鑑入法」。他們認為: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處理,在於沒有「全面進行教師評鑑」;而教育部目前進行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則既沒有強制性,也沒有威赫效果。然而,已實施多年的「大學教師評鑑」卻告訴我們,教師評鑑不但不能有效淘汰不良教師,甚至可能成為校方「誣陷忠良」的工具。 那麼,到底該怎麼辦呢?換個問法,什麼才是真正「對症下葯」的處方呢? 事實上,目前中小學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確實有嚴重的制度缺陷,而這正是「不適任教師」始終無法有效處理的真正原因。第一,我國至今並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完整法令,教育部訂定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僅為行政指導,其實並無法律約束力。第二,即使是教育部的「注意事項」,其設計(包括啟動、調查、認定標準、輔導配套等等)也十分粗糙,一來造成校方不願啟動,即使啟動也效果不彰。 本會參與全國教師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為期二年的研究,決定以美國成效卓著的「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 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 )」為藍本提出修法版本,以顯示提昇教師品質的決心與誠意。更希望藉此促成與家長團體的和解;畢竟,親師應該合作–而非對立,教育才能成功!

〔政策議題〕【104-10-13全教總新聞稿】宣示教師組織提昇教師素質的決心 全教總主動提出教師法修法版本

【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5年10月13日 信任與專業才是解決不適任教師的關鍵 宣示教師組織提昇教師素質的決心 全教總主動提出教師法修法版本   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向來引起社會關注,家長團體最常批評的用詞是「師師相護」,教育部為加快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也擬修正教師法,準備引進外部人員進入學校教評會。   然而,台灣自有「學校教評會」制度以來,被「學校教評會」判處停聘、解聘、不續聘的人數遠高於教評會制度建立前,證明「學校教評會」效能並不差,各級教師申評會的數據也顯示,教評會、申評會並沒有「師師相護」。   全教總認為,想用教師評鑑來處理不適任教師根本是緣木求魚,而且會產生更多問題;削減教評會和申評會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納入外部學者專家和所謂社會公正人士的做法,也會破壞現行的專業審查機制,屆時教師工作權的保障將受到嚴重侵害。   那麼,什麼才是真正「對症下葯」的處方呢?   為能更積極、有效率的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師組織除辦理相關研習課程,全國教師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經過二年的研究,決定以美國成效卓著的「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如附件一,頁3)為藍本提出修法版本,宣示教師組織提昇教師素質的決心。 全教總修法主張 一、 增列主管機關設置之「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學校教評會可決議將教學不力教師移送「專審會」調查及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二、 「專審會」之組成包括教育學者及同級教師會代表,其中同級教師會代表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合作共治精神) 三、 由「專審會」指派「教學專業輔導員」進行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調查、輔導,最後由「專審會」依「教學專業輔導員」的輔導報告進行「審議」。「審議」結果送交學校教評會評議。(專業調查與輔導) 四、 強化「同儕輔導」效能,使制度兼具「同儕輔導」及「教學評鑑」的目的與功能。(輔導與評鑑並重) 五、 「教學專業輔導員」由現職教師調任,其甄選、培訓、任用、任期、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確保專業品質) 全教總修法版本 一、增訂教師法第14-4條(如附件二,頁4): 有關第1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件之處理辦法,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定之。 教師涉有第1項第14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形,高級中等以下學

〔政策議題〕校園食安,應標本兼治 (2015-10-8)

校園食安,應標本兼治 日前,本市營養午餐白飯添加物事件又引發校園食安問題的討論。雖然,這次事件的報導曾受到公民記者質疑「粗糙」(詳見 全文 ),但本會其實樂見因為這事件而引發社會對「食安問題」的持續討論,讓這個複雜難解的議題,可以獲得「如何解決」的社會共識。 事實上,營養午餐的安全管理問題,除了推動食安法規的立法及執行,更涉及食品加工產業鏈及其背後的農業、畜牧業,甚至涉及人民認知及整個社會需求等等問題,絕不單純;而這正是本會近來大力推動「食農教育」的根本原因。 因為,唯有人民對「食物來源」等相關知識有較深入瞭解,人民才可能有理性判斷的能力,並採取正確的行動。而學校老師,正是傳遞正確知識最重要的人。 ------ ■本會近年推動「校園食安」大事記: 100 年      本會參與全教總「麥田見學」計畫,並於本市進行推廣。 101 年      本會參與全教總「豆麥見學」計畫(「麥田見學」計畫擴大版),並於本市進行推廣。 101 .03.1 5  本會參與「全國食物安全聯盟」於行政院之抗議活動,提出三大訴求:「完全禁止瘦肉精,不准有條件開放」、「政府食物安全政策應透明公開」、「政策制定應有公民參與機制」。(詳見 新聞報導 ) 101.03.29  本會串連高雄地區民間社團成立「全國食物安全聯盟 (SFA) 高雄連線」,提出三大訴求,並表示將: 1. 持續要求教育局落實學童營養午餐應全面通過 CAS 認證, 2. 推動「營養午餐每周一日在地安全食材」運動。(詳見 新聞稿 ) 102 年      本會參與全教總「 咱糧學堂-國產雜糧復興之校園勸學計畫 」,並於本市進行推廣。 103.6 ~     本會成立「食農教育小組」,以推廣全教總「咱糧學堂」計畫,由黃文欣老師擔任召集人。 103.6 ~ 11  本會與「 主婦聯盟合作社 」合作辦理三場「食安教育研習」及二場「親土近農推廣研習」。 104.04.13  本會「食農教育小組」召集人黃文欣老師與「生態教育小組」召集人周益村老師參與主婦聯盟舉辦之「餐桌上的安全在哪裡?~談食育立法」座談會。 104.6 ~     本會「食農教育小組」召集人黃文欣擔任「全教總咱糧學堂諮詢教師」。 104.10.07   本會承辦「全教總咱糧學堂 - 復興國產雜糧計劃推廣説明會~高雄場」。(詳見 活動報導 )

〔政策議題〕「統合視導」的錯誤與惡果 (2015-10-2)

「統合視導」的錯誤與惡果 繼宜蘭縣長林聰賢公開宣布將拒絕教育部統合視導之後,包括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和桃園市等直轄市也隨即表示跟進,即使不打算跟進的縣市,也建議教育部應簡化;可見,「統合視導」的積怨已深!事實上,宜蘭縣政府對於「統合視導折磨學校與教師」的描述(註 1 ),早就是基層多年來的真實感受;只不過基層老師人微言輕,不受重視罷了。 那麼,究竟統合視導的錯誤何在?又造成了哪些惡果?我們簡單分析如下: ■統合視導的四大錯誤 一、視導項目過多又過於瑣碎 以 103 年的「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為例,包括教育部及國教署 20 個司處組共計 65 個「評鑑大項」、 218 個「評鑑項目」,合計「評鑑細項」更高達 668 個;以每年 200 個上課日,學校平均每天要處理 3.3 個「評鑑細項」;而這些還不包括地方教育局和其他單位的訪視評鑑(例如:學校評鑑、防治登革熱訪視)。視導項目如此繁雜,不但壓得基層行政人員喘不過氣,更排擠了「學校經營」和「支援教學」的原本工作。 更可議的是,統合視導的評鑑項目太瑣碎;不但連老師的「教學評量」要評鑑,甚至還管到教學評量(英語)的細節(「學校各年級定期評量有英語聽力」、「平時或定期評量至少包含 1 次口說測驗」)。姑不論這種「績效導向」的評鑑是否恰當,中央層級的視導竟然出現這種「只見 秋毫 ,不見 輿薪」的 指標,也真是令人嘆為觀止了! 二、偷渡「不合法」項目 103 年,教育部通令各縣市,要將「特教新課綱」列入統合視導。然而,「特教新課綱」實為 2008 年教部委託學者的研究案,從「研擬」到「試辦」,均未經過教育部「課程研究發展會」及「課程審議會」的正常機制,實有違法之虞;且「特教新課綱」內容偏離特教理念,已受基層教師及家長質疑。 三、視導指標「無視教師專業」、「干預教學專業」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但統合視導卻明顯違反! 以【交通安全教育】的視導項目為例,其中有指標要求「規劃教學進度的設計教案,融入九年一貫課程活動中」; 【防災教育】也有「當年度除辦理演練外,均有採融入課程教學、競賽、示範觀摩等其他形式辦理」的評鑑細項;凡此「融入課程」的指標,在統合視導的許多項目中都有。 但根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交通安全教育」或「 防災教育」 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學習領域,也無法歸於七項「重大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