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15的文章

〔政策議題〕體育班乾脆廢了吧! (2015-6-26)

【 104-06-26 】 高雄市體育班乾脆廢了吧! 本市某國中體育班學生受傷案,教育局原已於今( 104 )年三月進入學校調查釐清事情真相,卻又因有某團體偕該學生家長召開記者會,因而 重啟 調查;日前,教育局所謂的「查察結果」以公文形式送達學校,列舉教師及學校疏失( 但與實際情形大相逕庭! ),並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姑且先不論此「查察結果」之論斷舉證不足、推論邏輯荒謬;僅以這份「查察結果」的判斷標準– 「教師採取訓練項目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教師違法體罰類型(責令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確有疏失」 –去檢視高雄市所有的體育班,不禁令人對體育班老師的未來感到擔心! 因為,如果「體育班老師責令體育班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叫作體罰;那麼,從這份公文我們可以推論 : 高雄市教育局認定 「 所有體育班老師,每天都在體罰學生。 」 因為, 全高雄市的體育班大概都已符合教育局「違法訓練」的定義了! ! 如果,教育局無法就事論事,無法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斷標準,無法尊重教師應有的專業判斷;將造成體育班教師「 即使進行正常教學訓練,也隨時可能獲罪 」。那麼,為了老師自身的安全, 高雄市的體育班不如全都廢了吧!

〔政策議題〕學校評鑑茲事體大,教育局草率面對,本會無法認同!(2015-06-18)

學校評鑑茲事體大,教育局草率面對,本會無法認同! 因為評鑑範圍的全面性,學校評鑑一向被學校認為是重大事件;因此,凡是上榜的受評學校,向來都嚴陣以待,不敢輕忽。 然而,最近研議的 「 高雄市國民小學 104-107 學年度學校評鑑計畫 」 ,教育局非但沒能在原定的期程及時規劃完畢,於 5 月召開 「 學校評鑑說明會 」;還表示「 只要在前一學年度有通知就好」, 堅持 要求 104 學年度一定要上路!果真如此, 104 學年度受評學校的準備時間勢必被壓縮,不但對學校極不友善,更不尊重在教學現場的老師。 此外,評鑑計畫最關鍵的「評鑑指標」,開會時 竟然 只有本會代表提出質疑,並且努力把對基層教師不友善的內容修改或刪除。如 : 1. 「 2-4-3 創新 研發 有效教學策略」改成「 2-4-3 創新 運用 有效教學策略」。 2. 「 2-5-3 依評量結果分析教學成效進行教學省思」 刪除「分析教學成效」 改成「 2-5-3 依評量結果進行教學省思」。 3. 「 2-2-3 專業學習社群」併入「 2-1-2 研習與進修」。 4. 「 3-1-2 學習落後、身心健康異常及特殊個案學童,相關人員能分析原因並採取補救措施」中, 刪除「學習落後」 。 令人遺憾的是,其中一項建議~刪除「 2-5-4 每學年中能策劃班級成果展最少乙次」, 卻因其他團體反對而未能通過。 最令人不滿的是:教育局規畫的自評表中,「 評鑑指標 」雖然僅有 21 項,與教師相關也只有 9 項指標;但指標下的「 評鑑具體內容 」卻 多達 64 條 ,當中,竟然有 32 條與基層老師直接相關 !! 不是「 學校 評鑑」嗎?怎麼有一半的項目是在評鑑老師呢?!教育局恐怕是「 以學校評鑑之名,行教師評鑑之實」吧?! 本會實在無法認同 ! ------ 附件: 會議情形報告表(含國小評鑑計劃及自評表草案)

〔政策議題〕理性、專業,溝通、對話,同心協力解決國中教育困境! (2015-6-17)

2015/6/17 本會舉辦高雄市【國中教育議題與政策研討會】,感謝本會各國中會長、理監事夥伴以及教育局國中科葉建良科長,百忙之中撥冗與會。 現場與會人員,就國中超額介聘、編班、第二專長門檻及教師待遇條例修法概況...等相關議題,溝通交流、提建言、研商討論,並對超額介聘議案達成下列共識: 請教育局責成國中教務主任工作坊於每年四月份教評會召開前,要求學校先開課發會,議定各科開課節數,以利計算下學年各科教師數。 請教育局針對教甄缺管制,予以優先提供單科超額缺。 建請教育局研議跨科多角調之可行性。

〔政策議題〕【104-06-17快訊】特教津貼寒暑假照領,不需「簽呈」!

【104-06-17快訊】特教津貼寒暑假照領,不需「簽呈」! 近日,有會員詢問:寒暑假,特教老師之特教津貼是否需「簽呈」才能領取? 本會十分訝異,為何至今還有這種問題!? 因為,早在101年5月23日,教育部就已明確函釋(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A號函):「 原任教師及新任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者,寒暑假期間可繼續支給特教津貼,… 」(附件一),而教育局也在101年6月19日函轉各級學校(附件二)。 據本會詢問教育局,本事件起因是某原縣學校會計人員不明法令,又未向人事查證;僅因為「有老師上簽」,就要求其他老師「也要上簽」,於是遭到投訴。教育局表示,業已通知該校依法行政,不得再作不當要求。 本會也向教育局相關科室查證,是否曾經發函各校,要求「需上簽,才可領特教津貼」?教育局明確答覆:「從來沒有這種要求。」 附件一: 1010523教育部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A號函 附件二: 1010619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10134162400號函

〔政策議題〕【104-06-17快訊】教育局承諾:減少行政作業繁瑣,降低教學負擔

【104-06-17快訊】教育局承諾:減少行政作業繁瑣,降低教學負擔 近一二個月,本會陸續接到會員反映:教育局發文各校要求提報各項成果(包括:政風室之「廉潔、誠信、 FUN 電影」宣導短片播放、體健科之「水域安全防溺宣導單張」、軍訓室之「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其要求方式極不合理,甚至有侵犯課程自主之嫌,造成基層困擾不已! 本會於收到會員反映時,雖已在第一時間向教育局口頭抗議,並回復會員;但因事件過於頻繁,與范局長上任時對本會之承諾不符;於是, 6 月 5 日,本會正式發函教育局抗議(附件一),並列舉上述函文,請教育局答覆。 昨天( 6/16 ),教育局已函復本會(附件二),除了澄清「 各項活動,均採鼓勵性質 」、「 若學校執行端有困難,現並未強迫 」,更承諾: 「本局將加強與學校溝通闡明計畫推動目標,檢討減少行政作業繁瑣,降低教學負擔,… 」。 附件一: 1040605 高市教師工會字第 1040000119 號函 附件二: 1040616 教育局高市教秘字第 10433752900 號函 本會將持續戮力要求「減少行政干擾,維護教學專業自主」!

〔政策議題〕「津貼」不需課稅!?讓真正專業的組織告訴您 (2015-6-12)

「津貼」不需課稅!?讓真正專業的組織告訴您 今( 104 )年 5 月 22 日 中午 ,《教師待遇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延宕二十年的「教師待遇法制化」終於在全教總、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以及各縣市教師工會的努力下完成,教師的基本權益終於獲得法律保障。 然而,本會最近卻聽到有耳語在坊間流傳:「導師費以前是『津貼』,不用課稅;將來改成『加給』之後,就要列入薪資所得,就要課稅了。」 「津貼」不用課稅?讓真正專業的組織告訴您…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3 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 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所以, 依法「 津貼 」也一樣列入薪資所得 , 當然 也要課稅 ;導師費之所以免稅,其實另有原因。 財政部 100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33221 號函頒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指出: 導師費免稅 , 是依財政部 68 年 5 月 18 日 台財稅第 33258 號函的規定 。 那麼,職務加給就要課稅了嗎?「一覽表」也已清楚指出: 「 主管職務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財政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財稅第 761187694 號函規定, 免納所得稅 。 事實上,財政部 68 年的函令同意導師費免稅,就是把導師費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的職務加給;如今, 《教師待遇條例》 更已 將導師費明定是職務加給 ,怎麼可能再將行政、導師分途,變成要課稅呢? 這次三讀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明定:「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這個條文的效果有三: 一、        以前,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是「津貼」,不是「法定給予」,政府可以因為財政困難而取消;這次立法改成「職務加給」之後,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就有了保障。 二、        若依目前「主管加給列入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計算」 ,「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 應該 也可比照。 三、        請假時段之「津貼」要扣除不支,但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規

〔政策議題〕【全教總訊息】全教總對國民教育法修法意見(20150612立院院會議程) (2015-6-11)

【全教總訊息】全教總對國民教育法修法意見(20150612立院院會議程)  2015年6月11日 第9條 反對放寬屆齡2年內退休之校長可延任: 各級學校校長遴選制與任期制均已法制化,放寬屆齡2年內退休者可延任,實乃倒退修法,不但與目前新陳代謝順暢的校園生態相悖,且有為特定校長量身修法之嫌,全教總反對增訂「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呼籲立法院維護校長任期制精神。  第10條 反對校務會議改成代表制 原《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全體教師均有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中小學全校教師在40人以下者甚多,強制採取代表制違反校務透明及學校本位管理精神,全教總反對修正校務會議成員比例。  第10條 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比照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已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前揭規定未能考量國中小人力不足現況,未來應修法使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編制比照高中職。 而委員會修正通過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 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揭條文低於學生輔導法明訂之編制,全教總要求至少比照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 修法前後比較說明表 】

〔政策議題〕【全教總訊息】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相關規定】 (2015-6-9)

【全教總訊息】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相關規定】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104 年5 月份,陸續接獲會員教師反映有關「教師兼職」受監察院或學校發文查察之案件。為因應會員教師所面臨之困境,以及對於教育行政法制之關心,本會蒐集相關資料後,立即撰寫【教師兼職不可不慎】之文章(詳如以下附全文內容),並於104 年5 月11 日分別於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公開社團、快訊、電子郵件、電子報與網站首頁公告等管道,以第一手資訊提醒各會員教師,在自己本職教學工作外,各項活動的參與,仍應審慎判斷,以免誤為【兼職】之參與。   今教育部於104 年6 月1 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 號函,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 條所規範「兼職」之意涵,使其對於教育人員之「兼職」規範更臻明確。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茲將本會先前所為之專業論述資料,與教育部今所規範之函釋命令資料,整 合併置,以供各位會員教師參考之。 全教總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敬上 1040608. 【教師兼職不可不慎全文及教育部令】

〔政策議題〕全教總與各縣市教師工會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各委員審慎修法!確保幼教品質! (2015-6-4)

【全教總新聞稿2015-06-04】 反對幼照法惡修,全教總要求確保幼教品質   立法院本會期即將在6月16日結束,今天(6/4)下午1點將進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協商,似乎準備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幼照法修正草案。   全教總表示,幼照法係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自101年1月1日施行,但未能整合幼教師及教保員兩套師資培育系統,目前審議中的修正條文,更成為一套充滿妥協退讓、往商業化靠攏的變形法案。   一旦通過修法,未來師資素質堪慮、托育環境也未改善、教學品質更將逐年下降,台灣幼教恐將更加向財團化傾斜,家長尋覓安心園所、排隊擠公幼的情況更將年年上演。   為保障幼教品質,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各縣市教師工會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各委員審慎修法。全教總建議如下: 一、補助不應與評鑑脫勾(幼照法第7條朝野協商)   部份立委提案,未來私幼調漲學費不再經縣市政府審議,此舉恐將造成學費年年調漲,利潤全進入業者口袋,家長無力負擔學費,轉向政府要求更高的補助學費,本會呼籲各黨團、各委員萬萬不可簽字同意。 二、非營利幼兒園名稱不應變更為公私協力幼兒園(修正條文第9條)   幼兒教育必須往公共化方向發展,幼童必須在生活圈內就近找到品質佳、收費合理的幼兒園就讀,家長才能安心就業,在沒有利潤可言的偏遠地區及收費過高私幼充斥的市區,要廣設公幼讓家長有公立幼兒園可選擇。若因財政考量,非營利幼兒園是無法普設公幼下的最佳選擇,若全然放任商業化經營,恐將造成金錢領導教育的畸型學前教育生態,並增加貧富對立。 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減班級人數,並應配置生活助理員。(修正條文第18條) 身心障礙幼兒多數由公立幼兒園收托,需要投注之精力遠大於一般幼兒,除折抵班級人數外,更應編制生活助理員協助其學校生活,以提昇教育品質,但在法案中卻全然未提及。 四、應調降幼兒園每班人數(幼照法第18條)   國小班級人數已下降為每班29人,幼兒園仍維持每班30人,已33年未曾調降,此次修正修文仍舊維持,本會建議班級人數應下修到每班26人,才能讓本國幼兒教育逐年走向精緻化、品質化。 五、幼兒園得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但校園安全要兼顧。(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校園危安已亮紅燈,一味要求學校延長托育是錯誤的思維,公立學校開辦課後照顧班必須要有夜間警衛,此點不該妥協。學校教育永遠無法取代家庭教育,幼兒園提供課後照

〔政策議題〕【全教總訊息】教育部函釋高中職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爭議 (2015-6-4)

【全教總訊息】教育部函釋高中職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爭議 ●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   教育部 1040528 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方式疑義統一解釋 : 一、「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係屬不同之法律概念,爰各高級中等 學校不得自訂「代理教師」為校務會議成員 。 二、「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其 人數、比例,係屬各校權責 ,應由各校納入規範其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之相關規定中明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各該主管機關不得另行訂定其人數、比例 。 三、 職員係為代表制,非全體制 ;至有關職員代表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應由各校定之。 四、「職員」部分,不包括「工友」。各高級中等學校 不得自訂增列「工友」為校務會議成員 。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定校務會議相關規定之內容,如有 不符前述任一項之情形者,儘速研議修正之,並請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函文如下: 全教總1031029發文:建請釐清高級中等教育法所規範校務會議成員中,職員代表之定義及範圍 教育部1040528函釋: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方式所提疑義統一解釋  

﹝組發活動﹞104/7/12.13【勞動教育暑期幹部研習】~~已開放報名囉!(2015-06-03)

〔政策議題〕落實校園安全,應檢討「保全」及「圍牆」政策 (2015-6-2)

落實校園安全,應檢討「保全」及「圍牆」政策 為 回應北市校園割頸事件,今天(6/2)上午,本會出席市議員李喬如及簡煥宗召開之記者會。 理事長董書攸於發言時指出 , 教育局過去幾年推動的「撤除人力保全」及「拆除圍牆」政策,實在應該全面檢討;不應只一味要求教師或志工巡邏,或只知增設監視器。 理事長特別引用聯合國兒童人權宣言: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兒童應優先受到保護及救助。」 希望掌握資源的大人們,心中真的有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