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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全教總訊息】教育部函釋高中職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爭議 (2015-6-4)

【全教總訊息】教育部函釋高中職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爭議
●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教育部1040528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方式疑義統一解釋:

一、「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係屬不同之法律概念,爰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自訂「代理教師」為校務會議成員

二、「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其人數、比例,係屬各校權責,應由各校納入規範其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之相關規定中明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各該主管機關不得另行訂定其人數、比例

三、職員係為代表制,非全體制;至有關職員代表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應由各校定之。

四、「職員」部分,不包括「工友」。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自訂增列「工友」為校務會議成員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所定校務會議相關規定之內容,如有不符前述任一項之情形者,儘速研議修正之,並請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函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