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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組發活動〕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舉辦暑期勞教研習,勞工局長現場宣示教師職場安全

【115-07-02新聞稿】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舉辦暑期勞教研習,勞工局長現場宣示教師職場安全 為強化組織幹部的專業職能,並凝聚工會幹部向心力,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於7月2日(週四)舉辦「勞動教育暑期幹部研習」。本次研習課程內容豐富扎實,涵蓋【工會組織發展】、【性平法律防護】、【勞資協商】及【職場風險管理】等多項主題,旨在賦能第一線幹部,成為維護教師權益的堅實後盾。 專業課程,回應校園現場需求 本次研習精心安排4場次專題講座,分別由法律專家與工會領袖親自授課,重點如下: 一、工會組織與發展 :李雅文理事長帶領幹部深入了解教師人權運動的歷史,包括「教師會」與「工會」的不同脈絡與運作邏輯,藉此強化幹部對組織的認同。 二、「性別事件」夫子防護「法」力 :陳麟祥律師針對校園高風險的性平事件,提供精準法律解析,協助幹部「謹慎面對」與「判斷關鍵」,掌握「因應各種個案」的智慧,避免誤觸法規雷區。 三、勞資溝通與協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前理事長侯俊良親自傳授,如何與學校、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進行有效協商的關鍵策略與實務技巧。 四、職場風險停看聽 :李雅文理事長分享「校園常見法律問題」,並以各種校園職場風險案例,分享工會協助處理的實務經驗。 綜合座談:深化法制保障與職場安全 活動壓軸的「綜合座談」,由勞工局江健興局長與李雅文理事長共同主持;雙方深入探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校園職場的具體適用,並和與會幹部踴躍交流現場遇到的實務挑戰。 江局長於會中明確表達,勞工局高度重視教師在校園內的「受雇者權益」,並致力於提升教師職場安全,確保每一位教師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下發揮專業。透過深入的意見交流,不僅釐清法規的適用性,更為未來「強化教師職場安全防護網」奠定政府與工會的合作基礎。 本次研習不僅有專業知能的傳授,更是幹部凝聚共識、展現團結的珍貴時刻。透過面對面的經驗分享與情感交流,李雅文理事長期許幹部能在充實專業後,持續團結發揮力量,為服務會員、優化職場環境與提升教育品質而努力。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雅文

2026-07-02〔政策消息〕快訊~1999已將「校園霸凌」改為「學校學務管理」,本會訴求達陣!

1999已將「校園霸凌」改為「學校學務管理」,本會訴求達陣! 由於6月初本會請會員提供「改革濫訴文化」的建言供市府參考;結果在眾多回復中,提到最多的是關於「1999投訴」;於是,6/18本會發函請研考會改善1999受理機制;6/22研考會就函復本會,包括「市長信箱網頁『19教育類』之子分類『校園霸凌』應改為『學校學務管理』」,表示市府正進行市長信箱網頁功能檢討作業,將與教育局研議調整事宜。( 見 電子報第1573期 ) 今天(7/2),本會辦理「暑期勞教研習」時提到1999的事;當請大家點開1999網頁時,就發現「校園霸凌」已改為「學校學務管理」( 見1999網頁: https://soweb.kcg.gov.tw/#/report ),本會的意見被採納了! 在此肯定研考會從善如流、勇於改革;未來,本會也將繼續追蹤其他關於「改革濫訴文化」各項建言的落實狀況,一旦有新進展,將第一時間向各位會員報告。

2026-07-02〔校園議題〕《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10~懂法的學校行政 是老師安心教學的靠山

《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10~ 懂法的學校行政 是老師安心教學的靠山 案例概要: A師為五年級導師,日前,經常不守常規的甲生又於上課時搗蛋並亂丟垃圾,A師為制止並教導甲生處理廢棄物,便拉著甲生的手,要該生撿起垃圾去丟。當晚,甲生向母親哭訴被抓的手腕感到刺痛,甲母因而帶去就診,就診時提及事發經過,結果醫院便通報社會局家防中心,再轉知教育局,於是教育局函知校方啟動調查。A師說明當時僅稍微用力握著甲生的手,但很快就放開了;由於甲父是校內同事,經A師說明後,不願A師遭後續調查,便向學校人事主任表示要撤案,但校方因為本案是「外部通報」,表示不能撤案;甲父又致電家防中心要求撤案,社會局也不同意。之後,校方迅速召開校事會議,決議轉考核會調查;為求慎重,學校外聘3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並以「與甲生隔離」為由要求A師請假。請問A師該如何因應? 由於時代變遷,國人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意識日漸高漲,法令也日趨完備,如今教師必須警覺,可以投訴(通報)教師行為的人,已不僅只有學生及家長,凡被法令賦予通報義務者 ( 註1 ) ,皆可能對教師投訴。為了讓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更周全,現行法令中明定通報的義務 ( 註2 ) ,這些與兒少接觸的人員(包括教師)若知悉不通報,是會受裁罰的。本案即是醫事人員知悉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規定的行為,而依該法第53條通報社會局;又教師的主管機關是教育局,所以社會局便轉知教育局處理。 根據本案的案情,A師最有可能被認定的行為應該是「體罰」或「不當管教」;由於本案情節明顯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的程度,依115年1月12日新修訂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以下簡稱《 教師解聘辦法 》)第9-1條 ( 註3 ) ,學校實可以不必外聘調查委員,直接派員調查即可;惟多數學校為求保險,仍傾向全部外聘調查小組成員,實有違「大小案分流」之修法意旨? 其次,前述提到社會局不同意撤案,究其因,應該是本案並非家長啟動(是醫院通報);再說,「電話請求撤案」也不是公部門可以採信的方式。其實,社會局撤不撤案並非重點,早期社會局還會派社工訪視查探,如今社會局對「教師的裁罰案」 ( 註4 ) 皆依學校或教育局的《調查報告》來審議;因此,只要學校的《調查報告》認定「教師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對學生的『不當行為』 ( 註5 ) (成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