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同意修法回復冤案者獎金,本會訴求達陣!
由於今(115)年5月13日修正公布《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增訂「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及學術研究費」的所謂「冤案補償條款」,但「考核獎金」和「年終獎金」的辦法卻未同步修訂,造成「改革做半套」的情況;於是,本會發文教育部,要求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及本年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簡稱《年終獎金補充規定》)。
昨天(7/22),本會已收到教育部回函(公文連結)。對於「回復年終獎金」,教育部回函表示:「將配合於訂定115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時,將復聘教師停聘期間應補發之學術研究加給及依法補發之主管職務加給納入年終工作獎金計算」;至於「修正考核辦法」,回函則說:「因涉及相關法規修正程序,後續如啟動相關法規檢討及修正作業時,將併同納入審慎研議,並列為優先討論事項」。本會訴求達陣!
根據新修正的《教師法》第25條:「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換句話說,既然確定這些老師是被冤枉的,停聘未發的薪資當然就該補給人家,這叫「回復正義」。
但顯然立法者忽略了,教師的待遇除了「本薪」和「加給」,也應該包括「獎金」才對;而正是這個「忽略」,讓這次修訂的「冤案補償條款」漏掉「回復獎金」的規定。
所幸,《考核辦法》及《年終獎金補充規定》的修訂,並不須要《教師法》作法源依據,只要將「回復正義」的意旨納入修法思考即可。於是,本會在給教育部的公文中,針對上述這二個辦法現行條文無法落實「冤案補償」的問題作出說明,要求《考核辦法》增訂「復聘並復薪給之教師,其停聘期間應併計年資參加考核」,而《年終獎金補充規定》應明訂「學術研究加給與相關職務加給,全額併入計算發給,免除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扣除之限制」。(本會公文連結)
本會將持續追蹤本案後續發展,有最新進度,也將隨時向會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