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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上) (2020-3-27)

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上) 近期,高雄市 109 學年度中小學校長遴選程序已陸續展開。日前出現意外插曲:某國小因風聞某「涉爭議事件」之校長候選人欲參選該校,遂透過校長協會邀約參加該校座談,會後並舉行「全校教職員意向投票」,結果獲全數反對;在本會與校長協會溝通勸說下,也立刻確定該名候選人放棄參選該校。但本可以低調完成的過程,卻被有心人操作成政治事件,並經媒體披露;於是,又無端製造一起校園風波。 本會認為,這個源自民國 88 年《國民教育法》修法改革的「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全面修改。 第一個該改的,就是「萬年校長制」 。 事實上,當初民間推動改革,將校長任聘制度由「官派」改為「遴選」,除了呼應「校園民主化」的潮流;更重要的,是要打破「萬年校長制」,讓中小學可以轉型成為一個「教育為先、專業領導」的進步機構。 現行 《國民教育法》第 9 條 第 2 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 但這個關鍵性條文,卻一再受到抵制施壓,迫使國會又陸續增加多項補充立法(包括:任滿可延任、開放連任中現職校長參選等),讓「回任教職」的理想完全被架空,「萬年校長制」繼續不動如山。 必須說,在歷來反對「校長回任教職」的理由中,唯一勉強說得過去的,是馬政府時代實施的「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即公保 18% 變革案),方案規定,只要退休前一年擔任校長者,便不受這個「 18% 變革案」的影響,形成「肥校長、瘦教師」的不合理現象,確實會影響曾任校長後回任教師的權益。但在此次年金改革之後,這個錯誤政策已經廢除,中小學教育人員,不論校長、教師,退休金額度只取決於退休者的年資與本薪,完全不因擔任職務不同而有所差別。 至於有人擔心「校長久未接觸實際教學,回任教職會適應不良」,這種說法不但貽笑大方,更與當前政策方向不合。事實上,在新課綱修訂之初,國家的政策方向就把中小學校長視為校園中「課程與教學的領導者」,這就是為什麼 103 年公布的《 12 年國教總綱 》要規定「 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了。 所以,落實「校長回任教職」,才是能讓學校「課程與教學專業發展」步上正軌的有效方式!(待續)

〔政策議題〕【109-03-12新聞稿】教育局逼學校介聘外縣市教師,流浪教師能不北漂嗎?

教育局逼學校介聘外縣市教師,流浪教師能不北漂嗎? 本( 3 )月 9 日,高雄市教育局發文給全市國小,表示「為配合【市府政策】,市內介聘後,各校【一般類科】及 【英語類科】 至少半數缺額應開列臺閩介聘單調缺額 ,【專任輔導教師】缺額 全數開列臺閩介聘單調缺額 。」 (公文見附件) 換句話說,就是強迫學校「教師開缺時,要提供一半以上的缺額,給外縣市的在職教師調到高雄市,剩下的缺額才辦教師甄試。」 本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認為,市府政策若為「協助北漂教師返鄉」,用心或許值得肯定;但本會也要提醒市府,透過「臺閩介聘」進來的,不一定是原籍高雄的北漂教師,但 【 高雄市教師甄選缺額大幅減少 】 卻是確定的, 【 高雄市的流浪教師想錄取本市正式教師的機率大幅降低 】 也是確定的! 另外,本會也要提醒教育局,《 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明文規定:「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 得經學校 ( 幼兒園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 ) 之決議 ,由學校 ( 幼兒園 ) 向各縣 ( 市 ) 所組成之小組 ( 以下簡稱縣 ( 市 ) 小組 ) 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也就是說, 學校若要採「臺閩介聘」來補足教師缺額,應該由學校教評會決議,才符合法令規定; 而教育局強迫學校開「臺閩介聘」缺,實有侵犯學校教評會法定職權之嫌! 事實上,對於改善北漂問題,實在很難論斷「介聘他縣市在職教師」是更有效的辦法;市府又何必多費心機,甚至甘冒「不依法行政」的大不韙? 本會呼籲高雄市政府,請回歸法制,尊重學校辦學的專業考量,讓各校依教評會的自主判斷,決定是否參與臺閩教師介聘工作吧! 【附件】: 高市教小字第10931409400 號函 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新聞報導】 聯合電子報: 介聘外縣市教師迫流浪師北漂?教育局:學校教評會決定 聯合新聞網: 高雄119名教師缺 流浪教師吃不到?

〔政策議題〕本會對「109年國中小體育班裁減」之意見(2020-03-05)

本會對「 109 年國中小體育班裁減」之意見 由於中央要求 各地方政府於 109 年落實【未依法聘足專任運動教練之體育班退場】,並依法管控【體育班總量為各階段總班級數 1.5 %內】, 109 年 8 月底未改善者,將移送監察院究責。教育局自 108 學年上學期起針對全市高中以下設有體班之學校進行評鑑訪視,最後考評委員會之考評結果為:國中退場學校計 12 校( 14 班),國小退場 18 校,高中維持 18 校。(見附錄教育局說明) 針對此次如此大幅度裁減體育班,本會曾於日前拜會教育局,表達本會之關切,並提出訴求如下: 一、 體育班裁撤之標準應符合法規,且各校標準應一致 ;此外,對此次體育班裁撤標準及各校裁撤原因應公開說明,並允許學校提出申復。 二、 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之員額應外加,不應內含 。雖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規定體育班應置專任運動教練,但並未明定專任運動教練應內含於體育班之教師員額中;且此前本市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皆為外加。建議此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之員額亦應外加,不但可維持體育班之教育品質,亦可避免教師超額之衝擊。 三、 對於確定裁撤之體育班,教育局應予輔導與協助 。 對於其中仍有意願繼續從事體育發展之師生,教育局應盡力提供資源或管道,以協助其轉型,使其仍可繼續適性發展。 ------ 附錄: 109 年度高雄市體育班合法設立及精實化措施報告(高雄市教育局 109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