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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本會對「109年國中小體育班裁減」之意見(2020-03-05)

本會對「109年國中小體育班裁減」之意見

由於中央要求各地方政府於109年落實【未依法聘足專任運動教練之體育班退場】,並依法管控【體育班總量為各階段總班級數1.5%內】,1098月底未改善者,將移送監察院究責。教育局自108學年上學期起針對全市高中以下設有體班之學校進行評鑑訪視,最後考評委員會之考評結果為:國中退場學校計12校(14班),國小退場18校,高中維持18校。(見附錄教育局說明)

針對此次如此大幅度裁減體育班,本會曾於日前拜會教育局,表達本會之關切,並提出訴求如下:

一、體育班裁撤之標準應符合法規,且各校標準應一致;此外,對此次體育班裁撤標準及各校裁撤原因應公開說明,並允許學校提出申復。

二、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之員額應外加,不應內含。雖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體育班應置專任運動教練,但並未明定專任運動教練應內含於體育班之教師員額中;且此前本市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皆為外加。建議此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之員額亦應外加,不但可維持體育班之教育品質,亦可避免教師超額之衝擊。

三、對於確定裁撤之體育班,教育局應予輔導與協助對於其中仍有意願繼續從事體育發展之師生,教育局應盡力提供資源或管道,以協助其轉型,使其仍可繼續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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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09年度高雄市體育班合法設立及精實化措施報告(高雄市教育局10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