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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105.3.30新聞稿】消除「超師聘代」,教師工會要求市府拿出誠意

【105.3.30新聞稿】消除「超師聘代」,教師工會要求市府拿出誠意   今天( 3/30 )上午,市議員陳信瑜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召開聯合記者會,批評高雄市政府遲遲拿不出具體對策,解決國中小「一邊將正式教師超額,一邊大量聘代課」的陳年亂象。陳信瑜要求教育局在議會開議前提出解決方案,並在市議會教育小組作專案報告。 教師工會副理事長陳建志指出,該會在 5 年前即注意到「國中小代課教師比例過高」的問題,於是持續要求教育局增聘正式教師,過去 4 年,也確實促成增聘國中正式教師 620 人,國小正式教師 443 人。但結果,代課教師並沒有減少多少。至今,不論國中或國小,還是有超過四分之一的課程,必須請代理代課老師上課。 吊詭的是,如果正式老師不夠,為什麼這幾年卻還有大量的正式老師要被超額?官方的理由是「因為少子化,所以必須減班;因為減班,所以不需要這麼多老師」。那麼,為什麼不留下這些本來要被超額的正式老師,好減少一些本來必須請代課老師上的課? 其實,關鍵就在於高雄市政府想節省人事成本,硬是把教育部所訂的「教師編制」當作教師員額的上限;陳建志提出,根據教育局的數據,如果扣掉這幾年的退休教師人數,實際上「正式教師總數」不但沒有增加,甚至還減少(國中減少 207 人,國小減少 819 人)。 事實上,教育部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就已明定是「最低標準」(國小每班 最少 1.65 人,國中每班 最少 2 人),並沒有限制各縣市不能提高。這就是為什麼長久以來台北市的教師編制一直高於教育部所定的標準(例如台北市的國小教師編制早就達到平均 1.95 );事實上,台北市正是依據每個學校的「全校學生學習節數」,去核定教師員額~這就是所謂的「合理員額編制」。 最近,因為各地國中大減班,各縣市也開始注意到「教師編制不合理」的問題;於是,包括桃園市及台中市,都不約而同表示要提高國中教師員額編制(註)。 教師工會理事長董書攸指出,該會早於去年便已呼籲教育局提早積極因應今年的大減班,也於一個月前提供具體建議;但對於「改善員額編制,有效減少代課教師」,教育局始終沒有承諾。     由於日前殺害幼童事件,董書攸有感而發:提昇教育品質才是穩定社會的關鍵,而「穩定師資」正是最關鍵的教育投資;如今,台北、桃園、台中市府都已經有所作為,希望高雄市不要只把「重視教育」當競選口

〔政策議題〕段考時間也要管?教育局別再民粹了!(2016-3-25)

段考時間也要管?教育局別再民粹了! 由於這學期國小期末考原訂時間不合理,引發基層教師反彈;在本會及各方的爭取下,教育局終於考慮修改規定。 現行的《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評量週應配合本府教育局行事曆辦理,不得於例假日次日舉行。…」雖然條文中也規定:「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但又有多少學校校長敢冒著「違背教育局」的風險,再挖空心思去掰個「特殊情形」呢? 有人或許要問,難道教育局不應該規定學校的「評量時程」嗎? 對教學原理有基本認識的人應該知道,評量是整體學習歷程的一部分;而學校舉辦定期評量,其目的在瞭解全校學生學習成果,除用來規畫補救教學,也作為未來調整課程之參考。因此,「評量時程」實在應該視為「學校課程計畫」的一部分。 既然「評量時程」是「學校課程計畫」的一部分,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規定–「學校課程計畫」是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權責,則「強制評量時程」就侵犯了學校的法定自主權。 事實上,「明訂評量時程」不但未出現在其他五都的相關規定中,甚至高雄市國中的《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也沒有類似規定。真不知高雄市教育局為什麼如此「獨薄」國小? 據全教總轉述國教署許麗娟組長的說法,教育部對於評量時間並沒有統一規定,更不會發出「不得於例假日次日考試」的公文。 事實上,學校行事曆考量因素複雜,每增加一限制,就會增加排定難度;更何況,「評量時程」根本應該是學校的「課程自主權」。請教育局認真落實「尊重學校專業自主」,別再民粹了吧!

〔政策議題〕【106-03-17本會快訊】有關今(106)年國中教師超額

【106-03-17本會快訊】 有關今(106)年國中教師超額   有關3/16媒體報導:教育局對今(106)年國中教師超額的處理方式,其中【 教師留職停薪缺額,不聘任代理教師,供超額教師暫留原校 】及【 行政人員減授課節數集結計算,轉換為可供超額教師留任原校人數 】,的確是目前教育局預定的辦法。事實上,去(105)年年底的教審會,教育局在答覆本會理事長董書攸的提案時,就曾提過這二個辦法。   但本會並不滿意,理事長在教審會當時也仍極力主張【合理員額編制】(依全校學習節數核算員額),並爭取至少先從「有超額的學校」先實施【合理員額編制】。目前,本會也仍在持續爭取中。   至於【留職停薪及行政人員所授科目,並不一定與超額教師科目相同】,本會也一再以「增加校內排課困擾」質疑教育局,教育局也承認卻表示無奈;不過,話說回來,僅管這個辦法的確會增加校內排課困擾,但因為能消除「總額超額」,雖然我們不滿意,畢竟也是一個解方。   本會不會放棄,將持續爭取【合理員額編制】的實現,全教總也已在中央努力推動中。 此外,提醒大家:今年國中超額介聘作業,已從原本「三階段」改為「二階段」,而第一階段分為五區如下: 區別 行政區域學校數(含完中校數) 總校數 北高雄 楠梓區( 5 )、左營區( 6 )、鼓山區( 4 )、鹽埕區( 1 )、三民區( 5 ) 21 南高雄 前金區( 1 )、新興區( 1 )、苓雅區( 5 )、前鎮區( 6 )、小港區( 4 )、旗津區( 1 ) 18 大岡山區 岡山區( 3 )、永安區( 1 )、橋頭區( 1 )、梓官區( 2 )、燕巢區( 1 )、阿蓮區( 1 )、路竹區( 2 )、湖內區( 1 )、茄萣區( 1 )、田寮區( 1 )、彌陀區( 1 ) 15 大旗山區 旗山區( 3 )、美濃區( 3 )、六龜區( 2 )、杉林區( 1 )、內門區( 1 )、甲仙區( 1 )、那瑪夏區( 1 )、桃源區( 1 )、茂林區( 1 ) 14 大鳳山區 鳳山區( 9 )、大寮區( 3 )、林園區( 2 )、鳥松區( 2 )、仁武區( 2 )、大社區( 1 )、大樹區( 2 ) 21 其他制度改變,請參閱本會 會議報告 。 ------ 附錄: ●  106年國中超額介聘(簡報) ●  105學年度教職員工員額編制表(國中) ●  105學年度教師需求數一覽表(國

〔政策議題〕「導護工作」法無保障,不可不慎! (2016-3-10)

「導護工作」法無保障,不可不慎! 為了台中市教育局所訂「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片面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提起仲裁,再度引發廣泛爭論。而翻轉教育旗手葉丙成教授第一時間撰文《 別再把老師當OK繃! 》,為老師仗義執言,讀來既振奮又辛酸! 由於大家指證歷歷「教師因為導護案件而被判刑」的 真實案例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趕緊回應:「所有導護老師和志工都有保險,…若發生事故被告,可依因公涉訟辦法申請補助。」(見 媒體報導 ) 對於林次長的說法,有幾點必須說明: 第一、由於教師並非「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註1),因此若因站導護而發生交通事故,還是要負法律責任。事實上,林次長只是說「可申請補助」,並沒有說「可免除法律責任」。 第二、即使可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也只能補助「延聘律師費用」,無法補助「罰金」或「賠償金」;甚至「延聘律師費用」能有多少補助,學校是否有此預算,也都大有問題。(註2) 第三、更嚴重的是,由於「教師站導護」並無法令明定;因此,是否符合《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第3條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定義(註3),恐怕也有爭議。 正如葉丙成教授所說,教師的本業是教學與輔導,「站導護」既佔據教師本業的工作時間,又讓教師承擔無謂的法律風險,實在不應該再繼續下去。然而,老師們大多善良有愛心,在政府無能解決上放學交通安全問題的同時,願意冒被告的風險,幫忙站交通導護,政府實應給予感謝和敬意,而不是附和不理性的指責。 另外,提醒各位會員:本會贈送的「教責險」,對於「執行導護」所衍生的第三人責任,是可以理賠的。 ------ 註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但目前,並無任何法令明定教師屬於「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見附錄1交通部函)。 註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第14條:「(第1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第2項)前項延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