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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教育局長承諾檢討修正「縮水聘期」! (108-2-26)

教育局長承諾檢討修正「縮水聘期」! 昨天( 2/25 )上午,本會理事長董書攸率幹部,並與林于凱、黃捷二位市議員連袂至教育局拜訪教育局長吳榕峯,針對教育局 1/31 發出函釋限縮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與吳局長溝通。 林于凱、黃捷二位議員再次強調教育局 1/31 發出函釋有多處矛盾,更破壞政府法規之明確性;本會則強調代理教師的待遇已經很差,如今再度限縮聘期,實在不厚道。 經雙方充分意見表達,吳局長承諾會再內部檢討,重新發文。

〔政策議題〕【108-02-21新聞稿】教育局果然是惡雇主!?

【 108-02-21 新聞稿】 教育局果然是惡雇主!? 只因為開學前遇到過年,所以老師的聘期就要縮水扣除?沒錯,這就是高雄市教育局的「惡雇主」嘴臉! 年假前( 1/31 ),高雄市教育局(人事室)以高市教人字第 10830753800 號函通令本市各級學校(參見附件),針對「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其聘期起迄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疑義作出解釋:「 … 嗣後聘期起迄日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以該假日後一上班日為聘期起日;聘期之迄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以該假日前一上班日為聘期迄日 。」教育局這個雇主可真是一點虧都不想吃! 有關「代理教師聘期」,高雄市教育局的規定本來就相當小氣,現行《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3 點:「 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 … ,聘期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止 。」換句話說,高雄市「長期代理教師」的聘期,一學年的約為 10.5 個月,一學期的只有 5 個月;以致於這類代理教師在寒暑假期間,不僅沒有薪資待遇,也因為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而失去職業保障。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董書攸指出,由於各縣市也大多有這種不合理規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在 105 年二度召開記者會嚴厲批評,要求政府應「拿出良心,給代理教師完整聘期」!於是,教育部三度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並在 106 年 3 月 9 日第三次研商會議達成 6 項結論,要求各縣市配合中央政策:「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 106 年 5 月 23 日,高雄市教育局便發函各校,宣布的內容卻是: 凡是「教育部專案補助」的代理教師可以有「完整聘期」,但「本市自己出錢」的代理教師仍維持高雄市原來規定的「縮水聘期」 。形成「一市二制」的可悲局面! 董書攸說, 106 年 7 月 13 日她也曾在高雄市教審會提案修改本市的不合理規定,但教育局仍以「市府財政困難」為由,表示礙難同意。於是,當去( 107 )年大選時,教師職業工會便將「代理教師完整聘期」納入對候選人的政策訴求;而在該會 10 月 13 日的「市長候選人教育政見會」上,包括韓國瑜等 3 位候選人也都簽署表示支持。如今,教育局不但不努力實現市長的選前承諾,甚至還做出更「苛刻勞工」的解釋,令人十分遺憾! 時代力量的市議

〔教學議題〕108學年僅「授課一年級之教師」須公開觀課 (2019-2-15)

108 學年僅「授課一年級之教師」須公開觀課 108 課綱即將實施,「公開觀課」也將同步執行;但到底是全校老師都要公開觀課?還是實施新課綱年級的老師才要公開觀課呢?基層得到的訊息說法不一,甚至宣講的人員認知也不一致。其實,這個問題教育部早就有說明! 去( 107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14788 號函 (←點選連結)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108 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注意事項」,其中有關「公開授課」的重點有二: 第一、 108 課綱為逐年實施, 108 學年實施的是一年級。 第二、實施方式為:「…除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其辦理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貴局 ( 府 ) 亦得鼓勵所轄國民中小學全校施行並提供所需資源。」 換句話說, 108 學年度必須實施公開觀課的,僅為「有授課一年級」之教師;如果要「全校施行」,可以鼓勵,但不可強迫 ! 既然教育部已經說得那麼清楚,為什麼基層得到的訊息卻如此紛亂?是教育局根本沒轉發教育部公文嗎?教育局實在不該任令這種混亂繼續,造成校園不安,對於新課綱的推動絕非好事! 最後,我們要重申:我們堅決反對「官方強制的公開觀課」!觀課議課是教學專業的範疇,如何觀課才有益教學,只有教師才清楚。而本會及全教會也早有完整的論述和操作規畫,甚至也已出版《 觀議課手冊 》,官方實在不需要越殂代庖!

〔政策議題〕【1080215全教總新聞稿】年金改革要檢討 回復補償金才正確

【新聞稿】                         發稿日期: 2019 年 2 月 15 日 年金改革要檢討    回復補償金才正確 公教年金改革法案通過一年餘,當初在紛亂、急迫中通過的法案有不少可以檢討之處,而補償金切割已退、在職,且公教和軍不一致是最值得檢討事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 全教總 ) 和所屬縣市工會代表近百人,於立法院開議當日早上到立法院前要求回復補償金。 補償金的起因是民國 84 、 85 年,軍公教年金從不用繳費的恩給制,過渡為需要繳費 (35%) 的儲金制時,同時也將任職前 15 年給付率從本俸的 5% 降低為本俸二倍的 2%( 即本俸的 4%) ,為了讓改革能順利過渡,因此法案設計了補償給付率降低所定的補償金制度。這個設計是由全民選出的立法院所制定的過渡性措施,只有 84( 公 ) 、 85( 教 ) 之前擔任公教者才有的補償措施,絕對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 然而,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卻將補償金做切割處理,對於在今年 (108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退休者,可以全部領取,如果是月領而未領足的餘額還可以補發。反之,在 108 年 7 月 1 日之後退休者,一毛錢都領不到,導致同時擔任公教、年資相同者,卻因為年齡不同而有的可以領,有的領不到。這種切割的做法已經是不公平的處理。同時,軍公教的退休制度設計本有其相同的脈絡,年改時將軍人分開處理是因其特殊性,可以在所得替代率、退休年齡方面另行處理,但補償金一事,軍公教都具有相同的緣由和背景,沒有分開處理的道理。但是,年改的結果卻是在職公教取消,在職軍人仍保留。這樣的結果怎能讓在職公教服氣 ?! 全教總一向支持合理的年金改革,首重的就是改革要公平,如今的結果是已退、在職不公平;軍人保留、公教取消的職業別不公平,政府應該檢討此一不公的結果。同時,政府在年改期間一再強調,「年改是為了基金永續,不是佔公教便宜」;但補償金是政府預算支出,對基金毫無影響,且改革節省的經費也沒有倒入退撫基金,顯然砍補償金和基金永續無關,就是要佔公教的便宜。所以全教總和所屬各縣市工會強烈要求政府回復補償金,政府不要「說一套、做一套」。 補償金是當初由全民選出的立法院所制定的過渡性措施、和基金永續無關的補償性措施,卻在這次年改中把在職公教完全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