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並無到議會備詢的義務 日前( 1/17 ),韓國瑜市長在高雄市議會備詢時,同意許崑源議長「未來只要是高市公務人員,不論哪一黨議員認為必須質詢,都能夠請他們來備詢」的要求;在事後受訪時,韓市長甚至表示:「領高雄市政府薪水的 4 萬 8000 多位公務人員,遇到議會調來質詢的時候當然要到,包括老師、清潔隊員等都要接受議會監督。」 對於這種說法,本會完全不能同意,韓市長應該是失言了 ! 事實上,有關公務員到議會備詢的義務,法有明定: 一、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 :「(第 1 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第 2 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二、 《地方制度法》 第 49 條 :「(第 1 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第 2 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因此,結論有二: 一、市政府公務員有義務到議會備詢的只有三種: 第一、市長。 第二、市府各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首長,包括: 28 個局處長、 3 個委員會(研考會、原民會、客委會)主委 、以及市立空大校長。 第三、市府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中之各業務主管(例如教育局的科長)。 二、不但教師( 釋字 308 號 :教師非公務員)沒有義務到議會備詢,甚至中小學的校長、主任、組長 也沒有這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