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9~ 校園準司法調查程序之探討 ~兼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15.01.12的修訂 隨著教育法制的完備,校園事件的處理的確向著「法治國」的要求持續邁進中。不過,司法介入教育的平衡,近幾年卻成為教育界的重大議題;如今的法規,是否將學校任務從「辦學」變成「辦案」,已受到廣大基層教師的高度質疑。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下稱《 解聘辦法 》 )115.01.12的修訂,即是呼應上述的不平之鳴而來。按教育部的說法,本次修法的重點有: 一、宗旨:建構親師生共贏的調查機制為回應教育現場與社會期待,本次修正旨在優化處理流程,在確保「兒少最佳利益」的前提下,確保教師能獲得「公平調查」。 二、核心修正內容為: (一)預防機制升級:明確校長可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等日常行政晤談方式,及早輔導教學情形,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調查。 (二)檢舉與調查分流:受理檢舉時,由校長召集外聘專業人士、教評會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認定是否受理。校長在調查認定階段不參與投票,增加調查的中立性。 (三)精準處理機制:根據不同類型之違規事項,採取相對應的處理程序( 如性別事件與行為不檢 ),強化教評會與主管機關的審議時效。 (四)程序保障強化:新增輔佐人制度;調查的書面通知應記載調查原因;教評會審議前,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給行為人;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 此次法規修正是否真能達成上述的宗旨,通常需要時間的驗證。由於本次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不受理」之嚴謹性與公正性( 《解聘辦法》第9條 ),的確讓「進入校事會議調查」的案件顯著減少;但這些「未進入校事會議調查」的事件並非真的消失,而是依增修的 《教師考核辦法》第6條之1 ,把先前《 解聘辦法 》中「輕案學校自行派員調查」的機制整組移植進來。因此可以想見,之後學校考核會應該會更忙碌,而且這時候就【不適用「匿名不受理」的規定】了( 《解聘辦法》第9-1條 );對於減少學校「辦案」的工作量,基本上並無多少幫助。 依現行處理校園事件的規定,與教師有關的案件可分流為二:1.校事會議( 教評會、考核會 )、2.性別事件( 性平會、教評會、考核會 )。前述的「匿名檢舉不受理」規定,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下稱《 性平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