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政策議題〕「導護工作」法無保障,不可不慎! (2016-3-10)

「導護工作」法無保障,不可不慎!

為了台中市教育局所訂「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片面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提起仲裁,再度引發廣泛爭論。而翻轉教育旗手葉丙成教授第一時間撰文《別再把老師當OK繃!》,為老師仗義執言,讀來既振奮又辛酸!

由於大家指證歷歷「教師因為導護案件而被判刑」的真實案例;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趕緊回應:「所有導護老師和志工都有保險,…若發生事故被告,可依因公涉訟辦法申請補助。」(見媒體報導

對於林次長的說法,有幾點必須說明:

  • 第一、由於教師並非「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註1),因此若因站導護而發生交通事故,還是要負法律責任。事實上,林次長只是說「可申請補助」,並沒有說「可免除法律責任」。

  • 第二、即使可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也只能補助「延聘律師費用」,無法補助「罰金」或「賠償金」;甚至「延聘律師費用」能有多少補助,學校是否有此預算,也都大有問題。(註2)

  • 第三、更嚴重的是,由於「教師站導護」並無法令明定;因此,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3條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定義(註3),恐怕也有爭議。

正如葉丙成教授所說,教師的本業是教學與輔導,「站導護」既佔據教師本業的工作時間,又讓教師承擔無謂的法律風險,實在不應該再繼續下去。然而,老師們大多善良有愛心,在政府無能解決上放學交通安全問題的同時,願意冒被告的風險,幫忙站交通導護,政府實應給予感謝和敬意,而不是附和不理性的指責。

另外,提醒各位會員:本會贈送的「教責險」,對於「執行導護」所衍生的第三人責任,是可以理賠的。

------

註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但目前,並無任何法令明定教師屬於「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見附錄1交通部函)。

註2:《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第2項)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發。…」

註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附錄1:交通部99.06.29.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函

附錄2:【新聞稿】全教總支持以仲裁解決導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