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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上) (2020-3-27)

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重新翻修了(上)

近期,高雄市109學年度中小學校長遴選程序已陸續展開。日前出現意外插曲:某國小因風聞某「涉爭議事件」之校長候選人欲參選該校,遂透過校長協會邀約參加該校座談,會後並舉行「全校教職員意向投票」,結果獲全數反對;在本會與校長協會溝通勸說下,也立刻確定該名候選人放棄參選該校。但本可以低調完成的過程,卻被有心人操作成政治事件,並經媒體披露;於是,又無端製造一起校園風波。

本會認為,這個源自民國88年《國民教育法》修法改革的「中小學校長選任制度」該全面修改。

第一個該改的,就是「萬年校長制」

事實上,當初民間推動改革,將校長任聘制度由「官派」改為「遴選」,除了呼應「校園民主化」的潮流;更重要的,是要打破「萬年校長制」,讓中小學可以轉型成為一個「教育為先、專業領導」的進步機構。

現行《國民教育法》第9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這個關鍵性條文,卻一再受到抵制施壓,迫使國會又陸續增加多項補充立法(包括:任滿可延任、開放連任中現職校長參選等),讓「回任教職」的理想完全被架空,「萬年校長制」繼續不動如山。

必須說,在歷來反對「校長回任教職」的理由中,唯一勉強說得過去的,是馬政府時代實施的「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即公保18%變革案),方案規定,只要退休前一年擔任校長者,便不受這個「18%變革案」的影響,形成「肥校長、瘦教師」的不合理現象,確實會影響曾任校長後回任教師的權益。但在此次年金改革之後,這個錯誤政策已經廢除,中小學教育人員,不論校長、教師,退休金額度只取決於退休者的年資與本薪,完全不因擔任職務不同而有所差別。

至於有人擔心「校長久未接觸實際教學,回任教職會適應不良」,這種說法不但貽笑大方,更與當前政策方向不合。事實上,在新課綱修訂之初,國家的政策方向就把中小學校長視為校園中「課程與教學的領導者」,這就是為什麼103年公布的《12年國教總綱》要規定「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了。

所以,落實「校長回任教職」,才是能讓學校「課程與教學專業發展」步上正軌的有效方式!(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