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不需課稅!?讓真正專業的組織告訴您
今(104)年5月22日中午,《教師待遇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延宕二十年的「教師待遇法制化」終於在全教總、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以及各縣市教師工會的努力下完成,教師的基本權益終於獲得法律保障。
然而,本會最近卻聽到有耳語在坊間流傳:「導師費以前是『津貼』,不用課稅;將來改成『加給』之後,就要列入薪資所得,就要課稅了。」
「津貼」不用課稅?讓真正專業的組織告訴您…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所以,依法「津貼」也一樣列入薪資所得,當然也要課稅;導師費之所以免稅,其實另有原因。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頒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指出:導師費免稅,是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的規定。
那麼,職務加給就要課稅了嗎?「一覽表」也已清楚指出:「主管職務加給」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事實上,財政部68年的函令同意導師費免稅,就是把導師費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的職務加給;如今,《教師待遇條例》更已將導師費明定是職務加給,怎麼可能再將行政、導師分途,變成要課稅呢?
這次三讀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明定:「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這個條文的效果有三:
一、 以前,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是「津貼」,不是「法定給予」,政府可以因為財政困難而取消;這次立法改成「職務加給」之後,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就有了保障。
二、 若依目前「主管加給列入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計算」,「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應該也可比照。
三、 請假時段之「津貼」要扣除不支,但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1條規定,請假時段之「加給」則照常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