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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要開對葯方 (2015-10-15)

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 要開對葯方

 

近十餘年來,「不適任教師」不時成為熱門話題,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經常為此爭論不休,甚至數度在國會角力,勢同水火。

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争議,家長團體最常批評的用詞是「師師相護」,矛頭直指「學校教評會」及「教師申評會」,認為問題在於其中教師代表人數過多;於是,一再要求政府及民代修改「教師法」予以降低。

然而,全國教師會曾以具體數字說明,我國自有「學校教評會」制度以來,被「學校教評會」判處停聘、解聘、不續聘的人數遠高於往年,證明「學校教評會」效能並非家長團體所言。

至於「教師申評會」,全國教師會也以941月至958月間「台北市教師申評會」的申訴案件統計指出:在全部118件申訴案中,申訴成功(被判「撤銷原處分」)僅28件,占全部案件不到四分之一(其中,有關「教評會停聘、解聘、不續聘」的申訴成功案件更僅有3件),主要原因都是「程序瑕疵」。可見申評會也沒有「師師相護」。

家長團體的另一個訴求方案是「教師評鑑入法」。他們認為: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處理,在於沒有「全面進行教師評鑑」;而教育部目前進行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則既沒有強制性,也沒有威赫效果。然而,已實施多年的「大學教師評鑑」卻告訴我們,教師評鑑不但不能有效淘汰不良教師,甚至可能成為校方「誣陷忠良」的工具。

那麼,到底該怎麼辦呢?換個問法,什麼才是真正「對症下葯」的處方呢?

事實上,目前中小學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確實有嚴重的制度缺陷,而這正是「不適任教師」始終無法有效處理的真正原因。第一,我國至今並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完整法令,教育部訂定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僅為行政指導,其實並無法律約束力。第二,即使是教育部的「注意事項」,其設計(包括啟動、調查、認定標準、輔導配套等等)也十分粗糙,一來造成校方不願啟動,即使啟動也效果不彰。

本會參與全國教師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為期二年的研究,決定以美國成效卓著的「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為藍本提出修法版本,以顯示提昇教師品質的決心與誠意。更希望藉此促成與家長團體的和解;畢竟,親師應該合作–而非對立,教育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