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中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依3月17日會議達成之共識導師維持每週授課節數12節,專 任教師16節。 (二)國中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及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於5月25日會議針對專任16節、導 師12節或專任16節導師14節有不同意見,本會代表建議採專任16節導師12節為宜, 因攤開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工作執掌分配表內容實與集中式特教班導師無異,故建議 之。但主席及黃科長鑑於目前財主單位經費拮据,依各項授課節數的變更,仍欠缺1700萬 經費,且目前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已改善先前無導師之狀況,故還是先採決導師以14節 為主。 (三)依5月25日會議達成之共識,國中身心障礙類巡迴輔導班(在家班(特殊學校)、床邊教學 班)每週授課節數13節,專任教師15節。 (四)為使國中小教育階段及各類班級一致,國中身障類特教班(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每班皆設導師1人。身障類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工作職掌內容,於5月25日會議 達成共識,依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工作執掌分配表(草案)、高 雄市市立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巡迴輔導班教師工作執掌分配表(草案)實施。 (五)國中資賦優異類集中式資優班教師授課節數導師每週授課節數14節,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16節。 (六)國中資賦優異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4月29日會議達成之共識,調整為專任授課節 數16節,導師授課節數14節。 (七)特教組長比照「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並依4月 6日會議達成之共識,考量特殊教育行政業務應由學校特殊教育組長或其他組長負責,導師亦 可協助特教組長協辦特教行政業務,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協辦行 政教師每人減4節,故100學年度始不再另設置特教行政業務召集人。 主席提出上述決議仍需送至局務會報及財主單位通過才能實施。 (八)與會代表提出之疑問: 1.資優班之一般科目教師,可否兼任身心障礙類資源班教師。黃科長答覆除非具有合格特教 教師證照之雙證照才合法。 2.林園高中屬完全中學則特教組長之減授課時數若依國中標準則減至4節,若依高中標準則 減為0節,如何判定。黃科長答覆特教班設立在國中自依國中減授課時數標準為主。若高 中也有特教班,才依高中標準。 3.若未滿3班特殊班之學校,不設特教組長,是否由其中一位導師兼任召集人並減授課2節 因應。黃科長答覆依4月6日會議達成之共識於100學年度不再另設特教行政業務召集 人,建議由各處室分擔特教組行政工作,例如課務歸教務處,經費規總務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