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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100-06-21新聞稿】化解市內介聘質疑,教育局應拿出魄力

【100-06-21新聞稿】化解市內介聘質疑,教育局應拿出魄力


日前,有媒體報導本市教師市內介聘的弊端傳聞,造成基層教師心生質疑。今年市內介聘新制上路,本會固然理解教育局工作沈重;但對於教育局「事前規劃不周、過程監督不足」之處,仍要提出批判。也希望教育局亡羊補牢,除了檢討制度,也應徹查傳聞;若有弊端,應明快處理–該懲處就懲處,該法辦就法辦;若無弊端,也應昭告社會,以化解質疑。


縣市合併,高雄縣市原有的制度必須整併、更新,以免「一市兩制」;然而,制度更新一定會造成「重新適應」的各種問題。以市內介聘而言,過去原高雄市之國中一向是「學校自辦」,原高雄市之國小則是97年起才有「委託教育局辦理」;然而,原高雄縣不論國中小,卻都是「委託教育處辦理」。今年決定「自辦」「委辦」並存,教育局就必須面對原高雄市老師對「委辦」的質疑,以及原高雄縣老師對「自辦」的質疑。因此,除了事前應有更多溝通說明,在作業程序上則應提供更明確的規範,並應嚴格要求學校依規定執行。


以這次市內介聘而言,就曾發生「通知各校提報的時間過於急促,導致各校未充分思考,或來不及提報」的問題,也曾發生「介聘缺額一變再變」的問題,顯見教育局規劃準備的不足;至於「自辦學校不提供成績單」或「學校隱匿缺額」傳聞若屬實,則教育局對作業流程若非規範不周,便是督導不嚴。面對這些質疑,教育局第一要務便是徹查弊端、釐清傳聞;對於今年因準備不周造成的遺憾,教育局則應儘快檢討改進,避免未來犯同樣錯誤。至於,原高雄縣、市教師各自不同的認知,建議教育局安排座談,邀請老師們面對面溝通,以化解歧見。


最後,本會要重申:84年《教師法》立法以來,教師聘任權就從政府下放至學校;於是,除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生分發,必須依法交由政府統一處理,其餘之教師聘任,皆應交各校自主,以落實立法精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可見,不論「非現職教師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皆屬於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若因為有學校出現弊端,就否定「辦學自主」的立法精神,豈非因噎廢食?


本會也將維持一貫的要求:教育局應在不侵犯學校權限的前提下,做好有關教師甄選及教師介聘制度必要的規範和監督;使得立法的美意,不會因為過多的弊端,而遭到不必要的質疑。


聯絡人: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 項目縮圖 

高雄市教師工會理事長 項目縮圖 

1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