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2新聞稿】
別再叫老師站導護「拿指揮旗擋車」!
昨天(12/1)早上,本市鳳翔國中梁姓女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時,遭小客車闖紅燈撞飛,造成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送醫進行腦部手術,仍未脫離險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要求教育局應表達歉意,並盡最大努力協助後續醫療等相關事宜。
事件報導已在各校LINE群組大量轉傳,網路上也有很多討論:「如果出事前老師們的權益就受到關注該有多好!」、「希望不要連出事了,老師們的安危還是被漠視!」、「早就該廢除了」、「教學以外的事務為何要由老師去負擔?」、「還要犧牲幾個老師?」、「老師有權指揮交通嗎?」等等。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表示,該會多年來一向反對老師站導護,尤其是像鳳翔國中這次事故,居然讓老師「拿指揮旗去擋車」,更是不合理!老師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老師指揮交通若發生事故,要冒著被告的風險,而且已有實際案例;老師被車撞了,還可能被檢討「缺乏指揮交通專業」,這對老師公平嗎?
于居正指出,《教師法》明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而交通導護明顯與教學無關,而且干擾教師本職工作。呼籲教育局應立即明令禁止老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其實,導護問題由來已久,全教總及各地方教師工會已爭取多年;甚至,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還曾為此打勞資仲裁,摃上台中市教育局。而教育部身為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更是要負最大責任,明知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但近二十年來,教育部對於導護爭議不是裝作視而不見,就是反覆以「志業、愛心」的大帽子規訓教師,以致爭議延宕至今。
台灣社會實在不需要更多的虛偽了,如果政府可以花200億做到「班班有平板」,為什麼不能花點錢聘請有權「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擔任導護,而要叫老師作無謂的犧牲?!
媒體報導
1、 教師站導護拿旗擋車遭撞飛 教團:交通導護與教學無關|聯合報 (2021/12/2)
2、 導護女老師遭闖紅燈車撞飛 教團:別再叫老師拿旗擋車|自周刊王CTWANT |中國時報曹明正 (2021/12/2)
3、 鳳山老師站導護遭闖紅燈車撞飛、顱內出血陷昏迷!全教總:不排除發起不合作運動|太報 (2021/12/2)
4、 主張交通導護非教師義務 全教總將發起「不合作運動」|自由時報 (2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