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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102-06-14新聞稿】制度殺人,令人痛心

一國兩制?教師不適用「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文明國家保護人權的重要概念。然而長期以來,許多「缺乏自律的媒體」常常為了搶新聞,卻率先報導所謂「犯罪人」之「犯罪事實」;事後判決無罪,即使登個更正啟事又能彌補什麼? 

        最近,教育局要求本會另行推派一名國中校長遴選委員,以撤換因案遭起訴的老師。根據當事人的說明,該案發生在民國96年他擔任總務主任任內;當時學校透過議員的「建議補助款」爭取改善學校設備。但當時10萬元以上的設備或工程標案,事實上,皆由高雄縣政府的「發包中心」進行招標、審標、開標、決標,學校單位只負責將相關文件送交縣府審核,整個過程學校無權主導。但最後學校人員卻仍以「圖利」罪名遭起訴,令當事人深感無奈!如今,本案涉嫌收賄之議員,已獲判無罪定讞;但其他「相關人員」(由於人數眾多)則仍在一審審理中。 

        教育局以高標準要求本會,本會沒有意見;但今年的國小校長遴選人選當中,也有因案遭起訴的;但在會議中,教育局卻以「無罪推定原則」來替這位候選人辯護。教育局如此雙重標準,令人氣結!難道,校長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而老師就不適用?這種「歧視基層教師、袒護校長」的雙重標準,如何服人? 

        同為教師組織,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對校長遴選制度,處處以高道德標準檢驗,但某位「經過調查性騷擾案成立,並遭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二小過處分、申請復職」的校長,一向標榜高道德標準與品德情操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竟表示全力支持?!(
新聞連結),只因為產業工會長期低價占用該校長所屬學校校舍作辦公場所,所以「罵到自己人就停止」? 

        更令人不解的是,本案當事人於高雄縣時代曾是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也曾就此案向高雄縣教師會請求法律扶助,但高雄縣教師會竟表示
「不幫行政人員」?!試問產業工會為何在協助會員上,要仇視兼任行政的夥伴,區分「行政」、「教學」兩套標準?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劉理事長,被起訴的案件眾多,何時曾受「起訴就是確定犯罪」的標準檢驗?而劉理事長對本身案件都自稱「遭受迫害、打壓」,理應對教師無辜成為惡法制度犧牲品的痛苦,有著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產業工會不但沒有站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立場,反倒一再公布尚未判決的案件,引導「被告確實犯罪」的印象。難道為了打擊本會,便可以犧牲教師的名譽與尊嚴? 

        教育工作神聖,教育人員受高道德標準的檢驗合情合理,但標準應該一致才對。如今,教育局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沆瀣一氣,聯手用因人設事的雙重標準打壓、汙衊本會與本會推派之代表,本會絕不接受! 

        而為了表達嚴正抗議,當事人已婉拒本會之慰留,向本會表示將立刻辭去教育局所有委員職務。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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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當事人之說明 

一、苦幹實幹、移送法辦

        原高雄縣府編列給國中小的經費少的可憐,在總務業務方面只夠勉強維持固定開銷(如水電費、零星修繕…)。而議員建議補助款制度在原高雄縣行之有年,當有熱心縣議員(○○○議員)願意幫忙學校爭取縣府經費,改善確有需求的校園環境,無疑是雪中送炭,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事發當時,我是總務主任,校長交辦的事情,只要是對師生有益的,我當然是全力以赴,不敢奢求功勞或苦勞,不過最後竟落得官司纏身,倒是始料未及。

二、不知情的高雄縣政府 

        當時十萬元以上的設備或工程標案,皆由縣府發包中心專業人員招標、審標、縣長定底價、開標、決標,學校單位只是將相關文件(例如:建築師規劃設計與編列之預算書、圖說)送交縣府審核與發包,並非由學校審核與發包,即學校人員並無主導權。何以檢方認定「有實質權力」的縣府「不知情」?而「無主導權」的我,卻被冠上圖利罪名,真是情何以堪!

三、上級機關毫無擔當

        本案事發至今,孤立無援,僅原高雄縣教育處呂瑞芬處長(現為鳳翔國小校長)曾到校表示支持與關切,其雪中送炭之義行令人敬佩。而上級單位(原高雄縣政府)非但不聞不問,甚至對外宣稱本案是「個人行為,與縣府無關」?真是令人感到無奈與可悲呀!

四、補充說明

一、96年7月25日開標之○○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之「招標機關」高雄縣政府,且「招標單位」、「開標單位」及『投標廠商資格審定』均以高雄縣政府『採購課』及「國教課」為權責單位。

二、上開工程之『廠商資格』與『設備規格』審查係由縣府「國教課」及「採購課」專業人員(技士)審查。

三、綜合上述,上開工程,其「招標、審標、開標、決標」之採購決定,非經學校單位經決定,亦非學校人員所能主導(學校僅為需求單位)。決定權在原高雄縣政府

四、本案起因為秘密證人檢舉廠商不法,引發○議員有收賄之嫌,而當時使用到○議員爭取經費的學校,全部被檢方認為有所關聯,由於人數眾多(包括外縣市學校),目前進度是在一審審理中,尚未宣判。請教過我的辯護律師,他的解釋是:只要沒有判刑確定,都是無罪推論

五、本案涉嫌收賄之○○○議員,已獲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