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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教育局放任「游泳課」違法收費、排擠正課 (2013-11-19)

教育局放任「游泳課」違法收費、排擠正課


       為了配合教育局的「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推展游泳教學實施計畫」,許多學校今年都大張旗鼓安排游泳課,沒有游泳池的學校則必須與校外游泳池簽約;而為了支付相關費用(交通費、門票費、教練費等等),各校甚至向家長收取「游泳課費」(120元~500元不等)。此外,由於往返交通時間,一學期2次游泳課,必須花費6~8節課,正常課堂因此被佔用。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接獲許多家長抱怨:為什麼正式課程還要收錢?該會認為:這項收費根本是違法的!

       事實上,監察院99年6月17日就曾經針對「代收代辦費巧立名目」發出糾正文,其中明白指出,「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及「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是屬於「學費」,依《憲法》第160條及《國民教育法》第5條的規定,是不得收費的!

       現在,高雄市的「游泳課費」則更是正港的「學費」,學校竟然大剌剌的向家長收費,而教育局竟完全視而不見!?難道,「違法收費」根本是教育局默許?甚至是教育局授意?

       此外,學校為了排「外出游泳課」,無法在正常的體育課進行,只能排在「綜合領域課」,因此犧牲學生原有的學習,更違反教育部及教育局自己的「教學正常化」規定。這正是標準的「只准州官放火」!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要求教育局:一、立刻通令各校不得收取違法的「游泳課費」,已收費者,應辦理退款。二、要求各校遵守「教學正常化」規定,不得因游泳課(或其他課)佔用課程計畫中原有的課程。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