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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真的不用簽!「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 第十二點修正規定」,已公佈 (2013-5-29)

各位會員教師您好: 

       本會自接獲會員反映,電子報報告如下:270期348期364期。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於昨日(5/28)公告(請點連結),明訂附件二之車輛安全檢查表由車輛檢查人及得標廠商代表簽章,而非原來之檢查(複查)人員,將責任明確化。 

       對於教師專業之捍衛,本會與全教總再次達陣! 

       謝謝您的支持,也邀請您繼續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遺憾的是,不止一次,我們對於教師權益的主張,卻換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詆毀與質疑,這樣的教師組織,加入何用?面對這樣的問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除了質疑本會,又做了什麼?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