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教育局所訂定的「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草案)」完整條文,本會認為仍有許多待商榷的條文需要修訂,但教育局表示今次僅先就應與教師團體協商的四個條文先行協商,爾後會再針對全條文,邀請各團體共同訂定。 本次協商重點: 一、寒暑假教師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之,其總日數原為三至五日,更改為以二日至四日為原則。 二、原條文請病假連續五日可以公費派代,更改為連續三日以上即可公費派代。 三、兼任導師之教師差假期間,各校應以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為原則。導師費除請假未滿半日或喪假期間本人免予停發外,餘應按代理日數比例(除以當月日數),改發給職務代理人;代理滿半日,未滿1日者,以半日計。 四、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所支領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明定由學校計支。 【詳細內容請點選連結 --> 會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