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冷氣電費,政府應買單!
這個訴求,本會早在二年前就與四大家長團體發表聯合聲明(見本會報導「裝冷氣不算難,誰買單才是重點!」)。
簡單講,冷氣是學校的基本設備,開冷氣是教室降溫的必要措施(就如同吹電扇,或光線太暗開電燈);而國中小是義務教育,水電費本來就該國家負擔,不適用「使用者付費」的概念。
其實不久前,行政院也表達過這個概念。
今(109)年7月,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的爭取下,行政院終於宣布「兩年內全國中小學班班有冷氣,…,未來國中小現行水電費將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而行政院發言人受訪時進一步解釋:「…考量國中小為義務教育,冷氣全面由國家裝設已視為基本設備,不宜採使用者付費方式負擔電費,…」(見新聞報導)。
因此,對於高雄市教育局打算修法,將冷氣電費納入「代收代辦費」的收費項目,本會認為政府不該因財政困難,就修法從家長口袋掏錢。
事實上,監察院早就針對國中小「巧立名目收取代收代辦費」提出糾正,許多代收代辦費根本屬於「學、雜費」的範圍,不應再額外收費(詳見監察院新聞稿)。於是,在本會的督促下,高雄市教育局也刪除了存在已久的3種「代收代辦費」(蒸飯費-每學期110元、學生活動費-每學期100元、電腦使用管理費-每學期230元)。
如今,既然韓國瑜前市長將「國中小班班有冷氣」列為市府政策,而現任市長陳其邁也延續此一政策,那麼,冷氣的電費當然就該列入「雜費」(註)的範圍;而根據現行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規定,市立國中小的「雜費」收費基準是「0元」,換句話說,雜費就是該市府買單。怎麼可以修法「巧立名目」向家長收費?
本會再次呼籲陳其邁市長及謝文斌局長,承擔起政府該盡的責任–盡速編列冷氣電費,「義務教育階段不該向學生家長收取電費」,別讓基層再為此紛擾不休了!
------
註:
按教育部定義,雜費係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