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16新聞稿】
教師超時加班,應覈實累計補休時數
公務人員已於109年3月1日開始試辦「加班時數覈實計算到分鐘數」。根據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可以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然而,教師加班時數卻不適用上述規定,而仍以「小時」為計算標準,「未達1小時」不予計算?!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主張,教師身為政府受雇者,應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加班時數」採計覈實累計至分鐘數,以符公平原則。
根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授人考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教育人員本應適用「因公務超時加班,可以支給加班費或是補休」之規定;然而,因為經費考量,如今多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事實上,教師不但無加班費可支領,補休更須自行處理課務,並自付代課鐘點費,許多教師因此被迫放棄補休權利。如今,補休採計強制規定【以小時為單位,餘數不得累計】,相較於勞工加班保障之優厚,以及公務人員的彈性處理,政府明顯苛刻教師!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至今,身為防疫相關工作人員,教師同樣共體時艱、戮力以赴;於是,加班情形較平時更加頻繁。然而,「補休」的規定,教師的待遇卻不如公務人員,真是情何以堪?!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呼籲教育局,儘速通令各校,讓教師與公務人員規範一致:超時加班時數採計–覈實累計加班時數至分鐘為止。如此,才有鼓勵補休之實質意義,以保障教育勞動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