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感謝會員對本會的支持
本會特別摘錄「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製成L夾
贈送給已預繳103年度會費之會員
若您尚未拿到,記得要問一下喔〜
而有關本次發放之L夾夾頁中之「教師請假日數暨注意事項一覽表」,關於病假之【注意事項】「2..........,請連續病假達3日以上者......」,
其中「3日」為「5日」之誤植。
※根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須連續請假五日以上者,由學校另遴合格人員代課。…」因此,高雄市教師須連續請假五日(以實際上班日計)以上,方可由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鐘點費。
另,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的第一款~第三款當中,說明了教師成績考核的條件,以教師請假這個條件而言,
要達到四條一款 必須符合: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
四條二款 的條件則為: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
而四條三款則是: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雖然,教師請假規則中訂定我們有請病假28天的權利,但是教師成績考核部分仍必須依據成績考核辦法覈實考核,請會員老師們在請假時要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