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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2013-12-27)

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73A號令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重點如下:

1、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

2、成績考核委員會名稱:國中小(考核委員會),高級中等學校(考核會)

3、機關名詞修正:主管機關

4、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書面通知受考核及相關人員出列席事項

5、施行日期


其中,以第20條:

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修正最多,提供會員留意。

附件:修正對照及修正後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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