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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100-2-22全教會新聞稿】施政不走正道 「馬」步扁政後塵

【100-2-22全教會新聞稿】施政不走正道 「馬」步扁政後塵


考試院和教育部在今年元月三十一日同步宣布廢止一月一日起的公保優存方案(以下稱100年
1月版)並自二月一日起實施所謂新案(以下稱100年2月版),方案當天晚上經行政院長批行,
立即生效。100年2月版方案是九十五年以來第四次,但粗暴與欺騙程度達到空前。

真相

文官操弄,黨政搪塞社會
100.01.03 媒體報導18%復活(實際為公務員依法實施新版公保優存)
100.01.11 馬總統以兩位前副總統優存金額大幅提高,要求再檢討
100.01.13 銓敘部官員開始說明勞工保險年金加退休金之替代率總和不低
100.01.14 府院黨達成要再修正的共識
100.01.16 銓敘部官員獻策:除優存上限設為200萬外,再用朱武獻時代的方案來補第二
刀,並不採修法方式進行。
100.01.16-28 府院黨再召開四次會議,朝再砍基層以接近民進黨時代之節省金額來解決,
並以所謂「實質所得替代率」為煙幕。
100.01.31 考試院召開臨時院會,行政院配合會銜立即發佈,次日實施。

主管小減,非主管大減
100年2月版本將退休總所得依本俸兩倍的75%到95%扣減,再仿民進黨朱武獻部長時期的公
式又砍一刀,第二刀因加入主管加給因素,所以有高額主管加給的人即使公保退撫基金並未
比同本俸的人多繳一塊錢,卻不必再被第二刀扣減;會被第二刀扣減的,通通是非主管!同
樣的,校長和教授因主管加給或專業加給高,也不受第二刀影響,只有專業加給低或沒有主
管加給的中小學教師們,成為第二刀大砍的對象。

為滅火,讓朱武獻版一夕復活
九十五年初的朱武獻版因為不減大官只減基層,幾年來被基層罵翻,九十五年底甚至民進黨
一度提出單純的1.45基數案想取代,可見其不合理性非常明確,這次執政者竟被朱武獻時代
的舊案兜售成功,等於撿人家不要、群眾唾棄的骨頭來當滅火器,施政無能暴露無遺。

數字魔術騙不了社會
二月一日各報竟以中小學教師受惠、中小學教師多領為標題,這是完全扭曲事實。退休制度
有點複雜,幾年來方案一變再變,媒體不明究裏,被當成工具而不自知,試看以下兩個表,
就知道官方誤導的多厲害:(教師部份也雷同)



法理分析

一、100年2月版本逾越法律授權
九十九年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退休總所得以本俸乘以二的75%到95%為限,這是主體公
式,也是授權標的,只是最後有一個限制:不超過現職所得。現在官方卻反過來用所謂「在
職實質所得」去產生新的階梯公式(法律中沒有授權的)等於用新公式去超越法定公式,讓
多數人適用法所未定的新公式,完全逾越法律授權。

二、100年1月版本問題出在政務官混用與未經朝野協商
所有李元簇、連戰等人的問題,是因為原來這套公式是用以解決常任文官及教師的公式,卻
被銓敘部拿來給政務官也準用,加上李元簇、連戰兩人曾久任公職,又於副總統退休,才會
出現特殊情形,至於回存金額多寡,那要看原來朱武獻版砍得是否太多,砍多才會補多,如
果覺得本俸乘以二的75%到95%太多,應該的作法是調低到72%到92%,或70%到90%,而
不是找朱武獻版回頭砍非主管及中小學教師,只求把節省金額弄到跟朱武獻時期差不多。對
社會交代豈是可以如此粗暴。

三、100年1月版本出問題該負責任
98.03 該版本(內含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中)通過考試院院會,以77%到97%定案
98.12 立院審查時本條文被要求保留協商
99.05.14 府院黨黨政平台敲定;以75%到95%為底限
99.07.13 立院臨時會三讀(民進黨退席未協商),仍以75%到95%為定案
99.11 銓敘部送考試院會通過辦法
教育部參考公務人員版本擬定行政命令,準備同步於100.01.01實施

100.01.01 實施100年1月版
100.01.31 改為最新方案,並宣布一月版廢止,實施100年2月版。

如此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從頭到尾,未徵求立委意見;過程中未開公聽會或座談
會。一月份輿論批評,官方說明無方,各部會見死不救;現在拿非主管公務員及中小學教師
祭旗,主管則紋風不動。

全國教師會的主張:
1、 堅持改革應公平合理,以本俸*2為基礎,不僅合於退休學理,也是公保、退撫繳費及給付的基準,任何變革不能讓繳費相同的人扣減數有高有低。以本俸*2作為調整彈性,經過朝野黨團與當事人團體協商,甚至隨舊年資的多寡而調降優存利率,一定可以得出適當方案。

2、 我們認為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或來自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職務,應停止其月退休金;教師由公校退休轉任私校,其薪資如果達到退休前薪資六成以上者,應停止其月退休金。

3、 政務官係為政治任命,在職時可擁有法職權及給予更優渥薪資,但退休金不應適用優惠存款辦法。

4、 各政黨對於公保優存改革迄未提出重分配方向,我們強烈主張應用之於填補退撫基金及勞保基金的潛在不足(前者目前為1.7兆,後者為4.8兆)以促進族群共榮、世代和諧,共創永續的養老保障。


【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