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議題〕【法規修訂】1030116行政院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女性)生理假不需提出證明 作者: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1月 20, 2014 【法規修訂】1030116行政院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女性)生理假不需提出證明103011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30130033 號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發布第 13、14 條條文 修正重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事項,排除生理假。簡言之,(女性)生理假不需提出證明。*感謝全教總整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分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標籤 政策議題 分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