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訂】103.01.08 總統令:修正「教師法」與「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
103.01.0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
103.01.0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581 號令
修正「教師法」公布第 14、16 條條文
修正重點:
- 14條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排外條件,增訂「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事項。
- 16條教師權利事項增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相關規定。
103.01.0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581 號令
修正「私立學校法」公布第 36 條條文
修正重點:
- 開放校地可租用非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
- 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租期規定從「至少二十年」提高為「至少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