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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法律修訂】103.01.08 總統令:修正「教師法」與「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

【法律修訂】103.01.08 總統令:修正「教師法」與「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


103.01.0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

修正「教師法」公布第 14、16 條條文

修正重點:
  • 14條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排外條件,增訂「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事項。
  • 16條教師權利事項增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相關規定。


103.01.0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581 號令

修正「私立學校法」公布第 36 條條文

修正重點:
  • 開放校地可租用非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
  • 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租期規定從「至少二十年」提高為「至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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