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杯葛、輿論包裝?】高教產杯葛「教育芬芳錄」評選
高市教師工會:制度不能淪為少數團體的操弄工具
今(115)年的「高雄市教育芬芳錄」第二階段評選,原訂六月底完成審查並公布名單,卻因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的代表於評選會議中反覆提出程序爭議,甚至在評分完成後宣稱「退出評審會議」、要脅不得採認已經評審簽字確認的評分結果;導致教育局必須重新召開確認會議,讓整個期程延宕近2個月。
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此前高教產透過電子報高調宣稱要「全體拒絕出席」、「退出評審」;但今天(8/5)重新召開「確認會議」時,高教產的代表卻仍然堂而皇之的出席,並反覆發言爭議已討論過的結論。如此「宣傳是一套,實際作為又是一套」,不禁令人懷疑,這是不是又是一整套試圖影響評選結果的「輿論操弄」手法,順便把自己包裝成「捍衛制度」的正義使者?
此外,高教產雖在其文宣中強調「對事不對人」,但其代表的實際作為卻明顯不是這麼回事。例如,該會代表質疑「學校考核會採共識決」這個推薦程序,但並未要求全面檢視所有採相同推薦程序的學校,而是僅針對特定學校;其次,高教產代表在會中一再質疑「退休教師擔任評審」的正當性,卻說不出真正令人信服的論述及證據。這哪裡是在「改革制度」?這分明是在「打擊異己」!
於是,許多評審委員再也看不下去,紛紛在今天的確認會議表達無法認同高教產代表的跋扈態度(只要對評選結果不滿,便試圖以單一團體、一席委員的意見否定整組的評審決議)。大家都在問:明明「教育芬芳錄」評審會議是「一人一票」的合議機制,憑什麼一個委員的意見可以推翻多數委員的意見?這不是跋扈,什麼才是跋扈?
經由此次事件,倒是凸顯《高雄市教育芬芳錄推薦作業要點》某些制度漏洞~現行規定僅載明「評審由各類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協會及家長團體)推薦」,卻未規範「評審委員的資格」,也未明定「評審會議爭議」的處理機制,導致「挑起爭議」竟成為干擾評選的工具。
「教育芬芳錄」作為一個「教育典範」的選拔賽事,難道不該對「參賽者」及「裁判」有起碼的人品要求?否則,大家怎麼會尊敬得獎者?因此,本會認為,不論針對候選人或評審委員,都至少應設定一體適用的「消極資格」~例如曾涉《教師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案件經調查屬實、目前正處於調查或解聘等處理程序中,或有重大品德瑕疵之具體事實者,都不該成為候選人或評審。113年,本會就曾揭發當年「教育芬芳錄」的某位評審竟然有「喝花酒」的記錄(本會電子報第1341期),引發輿論譁然;而今年,這位「喝花酒教師」竟然又再回鍋當評審(本會電子報第1556期),顯見現行制度的確欠缺「評審資格」的把關機制。
本會呼籲教育局儘速修正《高雄市教育芬芳錄推薦作業要點》,規範評審委員的消極資格,並明定評審退出、程序異議及其法律效果。唯有程序制度明確、完備,才能有效解決爭議,避免「挑事者」搗亂;也唯有制度嚴謹、高標準要求參與者,才能真正維護「教育芬芳錄」的公信力,確保獲選者的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