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一:國中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案。 1、4月6日於資優資源中心召開之《研商國中特教教師授課時數》會議決議,國中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每班設 導師一名,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規劃導師12節、專任16節。 2、教育局依上述會議共識,徵詢教師關於導師、專任分工、工作負荷等意見,討論將導師授課時數提高的 可行性。 3、本會代表就導師職務之工作負荷觀點切入,主張導師與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有差距,以符合導師工作負 荷。 4、本會代表並就授課時數應屬教師工作條件,不應以學生學習時數平均分配給授課教師當成授課時數的計 算標準。 5、最後決議共識:考量普通班導師及其他兼任行政人員授課節數,並符應資優班擔任導師工作負荷,有關 國中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初步調整為專任16節、導師14節。
案由二:100學年度國中一般智能暨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班級數調整。 1、依據教育局現場提供之會議資料,教育局將調整100學年度資優資源班各校教師數。 2、本會代表依據縣市合併法規整併時縣市的共同主張--『擇優適用』原則,並依據合併後頒布之「高雄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要求教育局補足原高雄縣資優資源班未設置之人力,並 不得刪減原高雄市各校已達到設班標準之人力。 3、最後決議:以學生人數30人為配置教師人力的核算基準,表格說明如下: 學生數 | 合併前配置教師人數 | 100學年度處理原則 | 原高雄市 | 原高雄縣 | 30人以下 | 2 | 0 | 1、原高雄市編制2人保留。 2、原高雄縣各班配置1名教師,授課節數不足時,教育 局補足鐘點費。 3、連續三年招生人數未達6人,100學年度不予招生。 | 30-60人 | 2 | 0 | 1、原高雄市編制2人保留。 2、若各年級招生人數皆達11人以上,每校配置2名教師。 | 61-90人 | 2 | 0 | 各年級招生人數皆達21人以上,每校配置3名教師。 |
備註: 1、會中主席表示,若受限於經費因素,除原配置教師數0人之班級必先補足1人外,其餘補足人力(原1人 增置為2人、原2人增置為3人)之部分,可能暫時以補鐘點費方式補助各校,屆時,本會也將要求訂出 明確之時間表,落實補足人力計畫。 2、本會議為協商會議,未來教育局將再邀集教師代表、學校代表確認最後方案。 3、會議決議以教育局發出之正式會議紀錄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