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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校園議題〕《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12~善用「調處」機制,尋求多贏的親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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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12~

善用「調處」機制,尋求多贏的親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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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112年10月4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接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通報:因法院審理「考績行政爭訟」案件時,發現本市某國小教師(甲師)於110年2月22日因懷疑學生(A生,案發時為5年級,時年10歲)偷竊而檢查該生書包;事後,則於111年3月25日要求A生錄音道歉,作為考績訴訟之證據,涉有【對兒童為不當對待】之行為。

於是,社會局分別於112年10月25日及11月8日訪談A生及甲師,並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甲師於113年1月10日召開之「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研商會議」到場陳述意見;惟甲師當天並未到場,僅提出書面意見。

最終,在審酌調查所得之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社會局仍認定甲師「事先」將悔過書寫好,並於111年3月25日利用權勢命令A生宣讀,A生被迫為甲師證述,核屬【違反兒童表意權,構成不正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97條及《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等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甲師不服,提起訴願,但仍於114年2月19日遭「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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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學生、家長權利意識的高漲,這幾年,教師受到投訴的案例激增,尤其「啟動校事會議、性別事件的調查」變得頻繁,以致大家戲稱:學校已從「辦學單位」變成「辦案單位」了。由於「調查結果」的高度不確定性,造成教師難以承受的折騰及耗損,當面對幾近零成本的「濫訴」,教師教學的「熱忱及創意」轉為避免被投訴的「防禦性教學」,原本師生互信的關係正快速惡化、崩解中。於是,基層「廢除校事會議」的聲浪持續擴大,為了回應各界的改革訴求,法令已到了不得不調整的地步(註1)。

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1條規定:「…以巡堂…、親師生溝通、…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以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並得以親師生溝通、…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實已提供了親師生溝通「調處」的依據與空間。

基層教育人員對「調處」其實一點也不陌生,109年訂定《解聘辦法》之前,校園內的「調處工作」早就行之有年;只不過,《解聘辦法》制定後,生出一個新單位「校事會議」負責處理「案件受理、調查與事實認定程序」,113年修法又增訂「校事會議人才庫」,規定:校事會議需從「人才庫」遴選調查員;於是,學校為避免「師師相護」的質疑,或擔心違反規範,逐漸演變成凡事「一律進入調查程序」的荒謬狀態。

依現行規定,處理與教師有關的「校園事件」可分流為二:1.校事會議(教評會、考核會)、2.性別事件(性平會、教評會、考核會)。前者歷經《解聘辦法》多次修正,使「校事會議對教師的殘害」有所降低;然而,針對「性別事件的調查」,法規卻未見修正。或許,是考量性別事件的隱蔽性及重大傷害性吧!

其實,性別事件早已有「匿名檢舉不受理」規定~即《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2項第2款,按理應可減少「性別事件」進入調查;然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第3款卻另規定:若「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即可審酌啟動公益調查。這條規定的本意在宣示「處理性別事件的嚴謹性」,但實際運作的結果卻變成:只要行為人是教師,就形同不理會「匿名檢舉之限制」;就算學校性平會決議不受理(不啟動公益調查),通常教育局仍會命學校啟動公益調查。

筆者曾親見這類事情進入調查程序,最終以「查無實證」結案;調查程序如此勞師動眾(依《性平法》須全部外聘委員),造成當事人教師的熱情大量耗損,調查後相關人等都是輸家,這正應驗了網路上教導:「要搞老師,用性別事件來投訴就對了。」性別事件一律進入調查程序,真的妥適嗎?筆者曾在高雄市教育局《調處要點》實施前,接受過一位國中女老師的法律諮詢,由於這位老師對於男學生多有照顧、輔導,結果被親子關係不良的家長認定「該位女老師係妨礙親子關係」的元凶,因而投訴「性別事件」;最後該位女老師竟以「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受到「停聘」處分!或許家長因此「出了一口氣」,但以常理判斷,原本該師可以成為「改善親子關係」的助力,但因性別事件的調查與懲處,走進了一個「親師生三輸」的死胡同。整個過程令人不勝唏噓!

筆者以為,現今的「校園事件調查」存在高度的不確定性,加上「教師聖職化」的期待仍在,因此調查對於教師實在不甚公平。如今,高雄市教育局既然勇於率全國之先,制訂《調處要點》,對於校園的多數衝突(註2),展現了另一種更符合教育意義的修復解方,實應多予善用才是。

前述背景案例的學校之所以回絕,恐怕是因為不清楚「調處機制」的防衛性反應;倘若大家都認同「重建親師生互信、避免行政調查資源泛濫」是目前校園首要之事,則教育局實在有必要持續宣導,破除不必要的誤解,鼓勵各個學校來申請(善用)。也希望更多教師能瞭解:「調處機制」可以在比較對等的情況下化解親師生衝突;甚至,未來在《調處要點》中增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學校申請「調處」,將衝突事件先以「調處」方式來進行,讓校園裡多些互相溝通及理解。

當然,「調處」並非解決校園衝突的萬靈丹,但比起直接進入調查(辦案模式),毋寧是較具教育性的。筆者樂見高雄市的校園可以善用「調處」,減少親師生之間的「互相傷害」,並在修復關係中,重建校園和諧的美好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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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今年(2026)年初受到外界、教師與家長團體的反彈,教育部二修「解聘辦法」,希望讓親師生之間發生摩擦時,先進行良好溝通,以降低投訴、檢舉案件數,惟上開辦法(行政命令)送立法院備查,於7月2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退回,並限期兩個月內提出新版本送立法院備查,教育部後於10月7日提出三修的解聘辧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

註2:《調處要點》第三點、本要點適用於未達法規情節重大且具改善與溝通可能之校園師生、親師溝通爭議,適用範圍如下: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情節輕微者,如教學方式、評量標準之認知差異、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者,或班級經營欠佳但尚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程度。

(二)未達身心侵害程度之情緒對立、口語摩擦或互動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