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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政策議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南區公聽會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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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南區公聽會紀實

本會副理事長李雅文與全教總友會南教產、屏教產理事長共同出席兒少保修法南區公聽會

今天(5/20),衛福部辦理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分區公聽會南部場,於高雄市社會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舉行。本會副理事長李雅文,與同屬全教總的2位友會代表––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陳葦芸、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郭瑋真––共同出席本場公聽會,以基層教育人員的身份為教育現場發聲。

由於與會人員眾多,本次公聽會每人限制發言3分鐘,也不能使用簡報;於是,本會副理事長及另2位友會夥伴商量分配重點,並整合成9分鐘的發言內容,使訴求得以完整呈現。

雖然現場出席人員眾多,但登記發言的卻僅10餘人;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就只有上述全教總南部三縣市的代表出席,全教產雖出現在公文的邀請名單,卻未見有派出代表發言。

下面僅就本會李雅文副理事長的發言重點,整理如下:

一、第72條「精神暴力」定義過於抽象:

「精神暴力」與「其他不當對待」缺乏明確判準,教育現場已出現「正常管教被無限上綱」的現象~教師僅因提高音量、責備學生或制止危險行為,即可能遭投訴或調查;建議明確區分「合理輔導管教」與「精神暴力」,並將「長期、損害性」的構成要件及《輔導管教辦法》中的「免責條款」納入,以免誤陷教師於罪。

二、家庭責任過度轉移至學校教育與社政:

現行教育法規及修法草案第7條雖已明定家長教養責任~家長應配合學校輔導與管教,必要時亦可由社政介入;然而,目前真正問題在於「對於拒絕配合的家長,沒有罰則」。當社政系統缺乏法定強制力,法條將僅具宣示效果。兒少保護不應只加重教育現場責任,更應同步要求家庭責任,並提供社政足夠支持。

三、第156條存在事權衝突與重複處理:

草案一方面強調「教育案件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以避免重複調查」,另一方面又規定「他法無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理」,形成權責矛盾。建議建立單一調查與裁處機制,不以「人員身分」區分,而改以「適用法規」區別裁處機關;並明確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理案件,應回歸本法主管機關裁處」,避免行政混亂與雙重處置。

至於其他發言者,包括有高中老師、某位媽媽、剴剴網路爸媽代表人、課照協會、教保人員工會、兒少權益保障協會…等各方代表團體代表及個人,也分別針對其所重視的議題提出建議。

比較特別的是,由於修法將嚴重衝擊「課照中心」,除了課照協會理事長發言獲得與會人員呼應,後續包括高雄市教育局某科長、校長協會副理事長熊治剛校長,也都發言釐清影響重大的法條。

機關代表部分,三個縣市教育局的意見非常一致,都表達了對本次修法刪除「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的擔憂及不滿。

近尾聲時,也因為有人發言涉及「歧視LGBTQI+族群」,意外引發了性別議題的爭論;印證了李雅文副理事長之前在「性平法修法公聽會」的感慨~不是每個家長都具有符合性平法期待的性平意識!

最後主管機關回應,衛福部保護司的人員承諾將納入本會建議的「輔導管教免責」;至於後續修法是否符合大家期待,仍值得觀察。本會將持續追蹤修法進度,並隨時向會員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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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李雅文副理事長發言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