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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政策議題〕感謝湯詠瑜議員,「私幼年資無法取得」全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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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湯詠瑜議員,「私幼年資無法取得」全數解決!

上個(3)月,本會幼教委員會接獲4位公幼教師陳情,因「私幼拒絕於服務證明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以致之前服務私幼之年資無法採計提敘;經本會請顧問湯詠瑜議員居間與教育局協調溝通,教育局承諾盡力解決。今天(4/9),本會得到消息:4個個案已全部處理完畢,4位教師之「私幼年資」(其中年資達20年以上有2位,10年以上有1位)應可順利取得

根據教育部多次引用其87年12月1日台(87)人(一)字第87136765號函釋:「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如任教當時之幼稚園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敘薪制度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將其私立幼稚園年資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級,再按主旨規定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但問題就卡在「且服務成績優良」這幾個字~公校的人事要求老師須提供「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方能採計其在私幼之服務年資進行提敘。

然而,這4位陳情之幼教老師在請求原服務私幼「註記服務成績優良」時,都踢到鐵板~其中3所私幼,皆因各種理由,拒絕於服務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字樣,而另1所私幼則根本已歇業了(前3所中的1所,後來也歇業了)。

本會與教育局溝通時,引用教育部的《代理教師常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原則及常見案例釋疑》,希望教育局能比照處理;其中針對【相關年資證明文件,未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處理方式】,函釋規定:(一)代理教師得向原服務學校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原服務學校不得拒絕開具。(二)專任教師得提供成績考核證明或足以認定業依年度考核結果晉級之文件,做為佐證資料。此外,針對【原服務學校裁撤無法取得相關證明之處理方式】,函釋則規定:原服務學校經合併者,由新合併之學校開具證明,已廢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開具證明。

協調會時,教育局表示已函請教育部解釋「是否適用幼教教師」,此外也表示會商請私幼協會協助溝通。今天,教育局回復本會:「本局已聯繫2間園所,表示已接獲教育部3/16函文,均願意協助開立或更正開立文字」;至於已歇業的私幼,教育局將直接開具證明。

對於教育局協助幼教老師解決困難的誠意,本會表示肯定。此外,本會也要再次感謝湯議員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