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的《資源班設置要點》,教育局不認!?
3/26,教育局特教科召開「115學年度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級(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員額確認會議」,進行每年例行的「特教員額確認」。然而,當有學校代表質疑教育局「未依規定執行『3年觀察期』」時,特教科長竟當場回嗆:「我們都於法有據!」
其實,去(114)年的「資源班員額設算」時,資源班的「3年觀察期」(學校連續3年「學生數未達成班人數」才進行員額調整或減班)就被教育局直接取消了,沒有事前預告、也沒有公告周知;許多學校一直到資源班特教教師突然被超額,才驚覺「觀察期」不見了。
對此,教育局的回應是,「員額確認公文」裡已經說了依照教育部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下稱《進用辦法》)設算,而《進用辦法》並沒有要求地方政府一定要訂定優於中央的編制,而且「其他縣市也沒有觀察期」云云。
事實上,《進用辦法》第五條就有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定優於中央的編制」,而明明111年高雄市政府第57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的《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設置要點》(下稱《設置要點》),其中「3年觀察期」就是一個較優的規定,為什麼可以不遵守?
根據《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凡是經過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的市法規,就是《地方制度法》所稱「自治規則」,只要不牴觸法律、法規命令,就是有效的法規。而本市的《設置要點》明明就還是現行的市法規,「3年觀察期」也沒有牴觸中央法規啊!為什麼可以不執行?
當初(113學年以前),教育局在「資源班員額設算」的公文說的好聽,要「考量特殊教育師資穩定性、學生適應性及維護學生受教品質」,如今這些都不重要了?但是,「政府應依法行政」總是最基本的底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