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課程計畫備查」惡整學校?
教育局拿雞毛當令箭?!(之二)
教育局對學校課程計畫的「高規格的要求」,如果真的對學校的課程發展有幫助,或許學校只好「勉為其難」。但真的有嗎?
如果仔細比對教育局這份《國民小學111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檢核表》(下稱《檢核表》),其中的【必要項目】比教育部《參考原則》的【必備項目】(有加註●)共多出10項,包括:A.課程計畫首頁、B.學校基本資料、d-1.學校總體課程架構(含學校願景與學生圖像等)、d-2.校訂課程計畫(含「彈性學習課程」類型與節數分配表)、f-3.110學年度學校課程評鑑實施結果(含實施規劃表與分析省思)、f-4.學校公開授課實施計畫、g-3.各彈性學習課程(節數)進度表、g-4.彈性學習課程教案規劃設計、I.學生在校一週作息時間表、J.各年級教科書選用版本或自編教材一覽表。
這多出來的10項【必要項目】,有些是來自教育部《參考原則》的【鼓勵辦理項目】,這我們或許就不計較了;但有些,根本就是教育局的「神來之筆」。而也正是這些「莫名要求」的折磨,造成基層痛苦不堪!
例如,「d-1.學校總體課程架構」及「d-2.校訂課程計畫」這2項,根本就是沒有必要的疊床架屋!因為,前者(d-1)其實是一個統稱,具體項目就是《檢核表》中已經有的「C.學校背景分析」、「D.學校課程願景」、「E.學校課程架構」和「F.學校課程實施與評鑑規劃」這4項;而後者(d-2),也和「g-2.各彈性學習課程計畫」是同一件事。
有關「d-1.學校總體課程架構」如何撰寫,出現在教育局另一份文件《高雄市國民小學111學年度課程計畫撰寫表件說明》的「叁、學校課程願景」這段說明中;於是,我們看到整個段落充滿了華而不實的要求和建議。而這些,完全沒有出現在教育部《參考原則》的內容中。(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