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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導師費扣減」爭議,全教總鍥而不捨 (2017-1-18)

「導師費扣減」爭議,全教總鍥而不捨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6.01.18

「導師費扣減」的爭議,紛擾至今;全教總鍥而不捨,終於有成!

(104)《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完成後,全教總就催促行政院儘速完備相關行政規則(包括:修訂「職務加給」相關法規納入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但適逢政黨輪替,中央政府人事更迭,修訂工作一再延宕。以致去(105)729日,行政院發函指示:「特殊教育、導師職務加給支給方式請先依教師待遇條例通過前函釋規定發給」。

此後,全教總透過發函、遊說官員、立委,一再要求政府遵守《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意旨;上週五(1/13)則正式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行政怠惰,並獲教育部官員(國教署人事室主任)正面回應。

昨天(1/17),全教總同時發文教育部及全國中小學,要求依教育部官員回應(…只要老師依規定請假,並不會扣導師費。」)辦理。

請大家向學校詢問是否收到全教總公文;若未收到或者仍不願配合辦理,請向本會反映,本會匯整後回報全教總,請全教總一併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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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費扣減」爭議大事記:

104.05.22《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導師費明定為「職務加給」。(*註:104.6. 10.總統公布。104.12.25.行政院發布命令:施行日期為104.12.27

105.08.17高雄市教育局轉達行政院105.7.29,其中的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或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按:即「請假扣導師費,發給代理導師」)

105.09.09全教總發函行政院,要求:「關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於請假期間未達扣薪給態樣時不應扣繳以符法制。」

106.01.13全教總召開記者會,表達:「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要求立刻依法補正。」

106.01.17全教總發函教育部,要求:「依貴部人員回應本會106113日記者會之內容,儘速周知各校憑辦。」(*教育部國教署人事室主任邱東坡回應:「既然導師費已經成為法定「職務加給」,只要老師依規定請假,並不會扣導師費。」)

106.01.17全教總發函全國各中小學:「請貴校依國教署權責管理業務人員之回應,並遵守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意旨,按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教師請假未達扣薪給之態樣,不應扣減其導師加給與特殊教育加給。」


※106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發布《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請點連結),其中第三條規定:「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