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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校園議題〕【不適任校長】一再發「造謠公文」,小港國中【鄭元順】死不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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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校長】一再發「造謠公文」,小港國中【鄭元順】死不認錯!

114923日,小港國中函復本會有關「會費代扣」公文(下稱【小港國中公文1】),內容中有多處不實指控及誤導性言論(附件一);此份公文內容經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邱凱裕】發電子報散佈此中錯假訊息,本會已於1141218日發報抨擊此類抹黑行徑(電子報1503)。

之後,本會也發文請小港國中更正前文不實之處(附件二);豈料,小港國中的回復同樣「牛頭不對馬嘴」,甚至「見笑轉受氣」的胡言亂語,完全沒有更正或道歉(附件三)。本會認為有必要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一、【小港國中公文1】提到「聯絡人不應為校長」,暗示本會曾要求校長擔任聯絡人,根本胡說八道!

說明:本會自始至終未要求【鄭元順】校長擔任小港國中的聯絡人。不論11491日本會請學校協助「代扣會費」的函文,還是後續去電溝通「代扣會費作業」,從未提及本會聯絡人,這份由【鄭元順】校長署名的公文根本捏造事實!

二、【小港國中公文1】提到「貴會來電團隊協商一案」(從前後文看,此處應指「團約協商」),更是子虛烏有!

說明:本會自113年啟動對各校的「團約協商」以來,至今未曾發文給小港國中,甚至未曾口頭邀約小港國中進行「團約協商」;近來去電溝通,純粹是催詢「代扣會費」,這份由【鄭元順】校長署名的回函所言根本是無中生有!

三、【小港國中公文1】竟然還說「請貴會加強專業服務品質」,簡直是「做賊的喊抓賊」!

說明:這份由【鄭元順】校長署名的公文不但「答非所問」,甚至還如此「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能發出這種「造謠公文」的水準,連當個組長都會被笑死,何況是一校之長?對於如此低劣的公文品質及欠缺行政知能,【鄭元順】校長不但不自我檢討,竟然還無的放矢,反過來指責本會?這哪裡像個堂堂國中校長,根本就是撒潑打滾的三歲小孩!

四、【小港國中公文1】副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簡直莫名其妙!

說明:這份公文所述各項內容屬於「本會與學校彼此溝通問題」,此干高教產何事?難道是為了刻意製造兩會對立?還是【鄭元順】校長急著向其「上級長官~高教產」報告?可笑的是,高教產【邱凱裕】還真的乖乖配合,於1141216日發出電子報帶風向。難道這就是「抹黑產業鏈」的操作模式?

本會11523日發文請小港國中更正前文不實之處(附件二),但【鄭元順】校長署名的回函卻顛三倒四、牛頭不對馬嘴,更「潑婦罵街」式的胡亂指責(附件三)。於是,「真巧」又讓高教產【邱凱裕】「發現」,進而在11539日發出第二篇「潑糞」電子報。這種「抹黑產業鏈」~從【鄭元順】校長開始的「造謠公文中央廚房」,再到高教產【邱凱裕】跟進「發報抹黑」,還真是一條龍作業、合作無間啊?

身為一校之長,一再以學校名義發出這種「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的「造謠公文」,本會發文提醒,竟然還回文反擊,公文充滿歇斯底里的無端指控;然後,還副知高教產,讓高教產發報周知天下。如此貽笑大方的公文讓外人看到,還以為高雄的校長都是這種水準!?

【鄭元順】如此性格乖張、濫用學校公器,實在有辱斯文,根本不配擔任國中校長!本會決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向教育局提出檢舉。希望教育局能展現態度,捍衛高雄教育界的榮譽!

 

(附件一)

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923

發文字號:高市港中總字第1147057380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115年度會員會費代扣一案,經調查本校只有三位老師願意扣款,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1491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140000176號函辦理。

二、請貴會指定本校之貴會會員為聯絡人;聯絡人不應為校長,校長須保持中立,請貴會相互尊重。

三、有關貴會來電團隊協商一案,經查本校教師目前僅三位願意繼續參加貴會;未達團體協約法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之規定。

四、請貴會加強專業服務品質及與學校溝通管道,本校會提供貴會宣導的時間。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本校總務處

 

(附件二)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函

受文者: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23

發文字號: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150000010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114923日高市港中總字第11470573800號函內容有不符事實之處,敬請更正,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旨揭貴函旨在回復本會11491日請求協助代扣會費之函文,惟內容有二處不符事實,說明如下:

(一)貴函說明二稱:「請貴會指定本校之貴會會員為聯絡人;聯絡人不應為校長,」,暗指本會曾指定、或請求校長為聯絡人;然本會前開請求協助代扣會費之函文中未有一字提及本會聯絡人,更從未要求貴校校長或任何一位校長擔任本會聯絡人,貴函此種暗示並不符實。

(二)貴函說明三稱:「貴會來電團隊協商一案,經查本校教師目前僅三位願意繼續參加貴會;未達團體協約法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規定:」;然本會自113年啟動對各校團約協商以來,至今未發文或口頭請求貴校協商團約;114919日,本會祕書長黄瑋升致電貴校催詢會費代扣,並與貴校校長鄭元順對談,全程亦僅討論「會費代扣」問題,更未涉及「團約協商」話題,貴函此稱亦與事實不符。

二、前開貴函之不實表述經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以電子報轉載、評述,已造成本會之名譽傷害;敬請貴校於文到10日內回函更正,並請比照前開貴函,副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俾免訟累。

正本: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

副本:本會秘書處

 

(附件三)

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24

發文字號:高市港中總字第1157007120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貴會於114119日派員蒞校拜訪期間,因溝通方式造成校園行政運作困擾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針對114119日之拜訪,有關於居正教師蒞校過程,因未能充分遵循校園訪客禮儀規範,致生後續溝通誤解,本校深感遺憾。

二、復貴會11523日高市教師職業工會字第1150000010號函,有關雙方溝通事項釐清如下:

(一)關於聯繫窗口,經查秘書長確實曾請校長協助聯絡,但未指定工會聯絡人。

(二)關於團體協約事項,校長已先行告知;應達會員1/2才會有團體協約。

(三)針對產業工會以電子報轉載報導內容與本校無關,特此說明。

三、有關李雅文教師與本校行政主管溝通時,因言詞及態度未能充分對等尊重,致使本校同仁感受不佳,建請貴會日後派員時加強宣導良性溝通。

四、依據115123日全校校務座談會決議,為維護校園和諧,建請貴會針對前述爭議提出正式說明或致意;在未達成雙方溝通共識前,本校將審慎評估雙方後續之往來互動,以維持校園安定。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本校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