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犯罪太沉重,海青工商「外師鐘點費」事件始末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文宣部副主任【鄭如婷】,同時身為該會海青工商支會長;日前,針對「112學年度外師鐘點費」處理問題,透過高教產告發校內同事涉嫌犯罪。當檢察官宣布緩起訴及不起訴後,【鄭如婷】卻發電子報及新聞稿嚴詞抨擊,並將矛頭指向該校教務主任,在司法未定罪的情況下,將其安上「詐欺犯」、「貪汙」等罪名大肆宣揚,藉此施壓教育局出面處理。
發稿之後,【鄭如婷】隨即帶高教產前理事長【劉亞平】入校找校長,甚至提出「更換一級主管」的訴求!如此囂張行徑,該校當事主管忍無可忍,便在校內社群的【鄭如婷抨擊文章】底下,發出【回覆】以說明整件事的來龍去脈。然而,【劉亞平】卻表示強烈不滿,甚至揚言「要對學校全面開戰」。本會感到憤慨,這種熱衷「批鬥學校」的教育工會,到底是如何被縱容出來的?!
海青工商教務主任對於「未能妥善處理外師鐘點費,連累同事」深感愧疚,早已請辭「免試入學總幹事」;在【鄭如婷】的大肆宣揚下,此事已眾所周知。為了避免大眾偏信一方說詞,對學校造成更大傷害,校長秘書與教務主任分別提出說明,並陳情本會。本會分別徵得本人同意,將全文刊登如後(附錄1、附錄2),以資公評。
本會也要提醒教育局,不要自貶身價,向惡勢力屈服,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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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維護校園專業,拒絕外部政治黑手——致全校同仁】
海青工商校長秘書
近日校內有特定人士引用外部工會新聞稿,以激進言辭質疑校內行政人事安排,甚至扣上「敗壞風氣」、「不法共業」等沉重枷鎖。對此,我們必須釐清事實,不容少數人藉由抹黑行政團隊,來達成其特定的政治目的。
一、行政與法治,不應淪為「獵巫」的工具
廖主任一案,司法機關已給予「緩起訴」處分。在法治社會,「緩起訴」代表司法審酌其「動機為公、並無私利」後的彈性裁量。然而,校內發文者卻無視司法對其「無不法所得」的定性,刻意無限上綱為「詐欺犯」,這不是為了公平正義,而是赤裸裸的人格謀殺。
二、揭穿「假正義、真鬥爭」的背後算計
發文者疾呼「知」的權利,卻對教育局與校方的正式說明視而不見。
•事實是:廖主任為顧全大局,早已自請卸任免試入學總幹事。
•事實是:學校行政職務的微調,必須考量學期中課務的穩定性,這是對學生受教權最基本的尊重。
發文者口中所謂的「知情權」,實際上是企圖藉由外部工會的力量,公然干預校長的行政用人權。難道現在海青工商的人事任免,不再是依據專業與法規,而是要聽命於特定工會的喜惡?這種「外部勢力指導行政」的風氣,才是真正重創校譽的根源。
三、誰在重創校譽?誰在撕裂校園?
全校師生長期努力建立的校譽,是靠教學專業與行政效率,而非靠「發文檢舉、內部鬥爭」。
四、回歸理性,拒絕與鬥爭共業
行政同仁為同仁擋下槍林彈雨,是基於對法律的尊重與對同仁的保護;而少數人躲在外部勢力後方放冷箭,才是真正的「敗壞校園風氣」。
我們要求的並不過分:請讓校園回歸教學,讓行政回歸專業。任何對教育有熱誠的同仁,都有權利拒絕參與這場「借刀殺人」的校園政治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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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海青工商教務主任說明】
各位夥伴好:
支會長選擇在此公開我的醜聞,(編註:指高教產支會長於海青工商網路社群所為)
我想就在此向各位夥伴開誠布公地說明「詐欺」與我的關係吧。
一
我想多數夥伴對我的認識是在擔任導師期間,
因為人太好,經常落得「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下場。
當然,於我而言,
多數孩子三年後多能感念師恩、覺今是而昨非,
說來總算是沒白疼他們。
而這也正是為何我對導師工作樂此不疲的原因。
二
111學年接任教學組長,開始推動雙語教學的相關政策。
因緣際會下友校推薦一位優秀的外師給我,
一聊便覺得這是個很有料的老師,
相談甚歡之際,
我隨口邀請他到海青擔任彈性課程教師(後來開給外師的是「STEM英文力」的課),
外師翻閱行事曆,發現週五上午有空,當下慷慨允諾。
我很開心,興沖沖地完善許多前置作業後,
卻在112-1彈性選課在即時,
發現外師鐘點費的問題。
因當時發現外師雖於文藻有授課,但並無講師以上資格,於法僅能領420元鐘點費(但這樣的鐘點費便無法聘請外師了!!)。
故向友校請教如何支付800元鐘點費。
友校指導如何以計畫經費配合支應,
但當時的我並無計畫經費可用。
於是我靈機一動,
找了跟我交情非常好的X,
請她幫我掛人頭課程,
最終我讓外師與X師兩班的學生併班上課,
X師並應將鐘點領出與外師。
當時一心只想解決鐘點費困境,
還自以為是個好辦法。
而X師礙於與我的交情,
只好勉為其難地接受我的安排。
三
就這樣,112學年過去,課程結束了。
其實也就這樣過去了,
我沒向我的主任多報告什麼,
主任的確是全然不知情。
四
113學年,因緣際會成了教務主任。
期間,意外收到「調查局」來函,
要調112學年度彈性課程的鐘點費、開課資料、點名條......
原來是STEM英文力的課程遭檢舉。
五
於是一行相關人員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曾經不敢相信這是出自校內夥伴的檢舉,
竟然惡狠地以貪汙之名直送司法單位!
但畢竟自己真的做錯事,
因此法庭上當然坦承當初自己「不懂事」,
心急於聘入外師,一時做出錯誤判斷,因而犯下如此罪行。
我非常願意承擔所有罪責,無奈無法。
X師的犯罪,正如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替毒品犯拿了行李箱,又正好被員警人贓俱獲。
然X師的罪責因我而起,
這真的就是整個事件中,我最自責的事了!!
整個高二下的彈性課程共計36堂課,
X師所領之15120元亦全部交付給外師,
因起心動念並無斂財之意,
檢調之後給我們一行「詐欺國家鐘點費」的人的判決為:
婉利是緩起訴+10萬元支付金。
X師是緩起訴+5萬元支付金(所謂共犯)。
其餘人則以不起訴論。
檢調過程,得知此案為產工劉亞平檢舉。
其收集證據自112學年課程進行中便已開始,
檢舉者不來對我拍桌、指正,
選擇默默收集證據,不露風聲,
其用心良苦可以想見。
六
未料10萬元還沒籌措完畢,
產工已對法院的判決感到不滿意,
故在對檢調單位提出「再議」遭駁回維持「原議」後,一狀告上「教育局」。
劉亞平更親至出馬做出諸多要求,並自言以產工會費找律師提告婉利等人花了8萬元;
產工對於打擊惡師可謂不遺餘力,維護校園正義刻不容緩,拿會員的錢理直氣壯、苦心孤詣地堅持做正確的事。
婉利的確有「緩起訴」的刑責,即使感謝法官開恩,在我僅僅無技巧地陳訴事實、全無聘請律師的前提下,判以緩起訴,並告知這種案件多是遭人構陷,提醒我想想自己是否得罪了什麼人,要多小心。
檢察官亦告知,「緩起訴」在法律上是沒有什麼刑責的,甚至不構成行政懲處(大概也是因此而產工才對判決不滿吧)。
但支會長說,「不起訴」與「緩起訴」是天壤之別,我被定案的「緩起訴」罪大惡極、罪證確鑿,更直接以「詐欺犯」稱呼我,公然散播於公眾平台上。
七
既然罪證確鑿,因此工會很有立場為民除害,
於是要求四月一日前海青必須換掉教務主任、換掉詐欺犯免試入學總幹事,否則將找人至學校拉白布條,並讓此事上新聞(但事實上已上新聞,或許產工的意思是還可以鬧得更大);再對我以圖利他人之罪持續提告(哦?),計畫以種種不堪手法讓我身敗名裂。
此外,更將無限攻擊學校,使校園陷入惡性鬥爭,突然想到友校資深教務主任因不堪產工刻意攻擊,最後決意離開高雄市並請調金門之事,我心裡也默默地了解了些什麼。
八
但基於種種難以中途放下的責任,這些吃力不討好的職務,我是願意持續為大家服務的。
只是如果產工施壓順利的話,
四月一日我就必須回復自由之身,歡迎大家約罪大惡極詐欺犯一起去爬山、寫書法。
心理一時產生巨大拉扯,
不知要希望產工施壓順利呢,還是戴著罪責與罵名堅持自己的責任。
在此也對因遭此案牽連的夥伴們致上最深的歉意,因我錯誤的決定,復無法在法律上完全承擔責任,導致多人名譽受損,尤其外師情義相挺不過到海青兼個課還被搞到烏煙瘴氣,真的非常對不起大家。
以上說明,再次感謝。
以上現身說明,並再次感謝大家的包容與打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