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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各校應透過校務會議制訂級科任編配辦法-教育局並未要求各校訂定導師工作內涵 (2011-10-13)

各校應透過校務會議制訂級科任編配辦法-教育局並未要求各校訂定導師工作內涵


  日前在10月份會長工作會報中,有本會理事提起國小教育科發文(如附件: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43482號、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46746號)至各校要求制訂導師辦法一事,經本會向國小教育科查證,應為國小科要求各校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出【級科任編派辦法】,並非制定導師工作義務內涵,特發此信通知各位老師。

  提醒各位老師,若學校尚未訂出擔任導師之輪流機制的相關辦法(如積分選填制、自願制、協調制....等方式),應盡速依法制訂並送校務會議後實施。


  至於「導師工作義務、內涵」並非級科任編配辦法(或導師遴聘辦法)中應定項目。事實上,無論國小、國中、高中職,導師之工作內涵,連教育部都訂不出來,可見爭議性太高,各校不應躁進。


  綜上,若各校尚未有級科任編配辦法(或導師遴聘辦法),建議由貴校教師會、教師工會匯集會員老師意見,可主動提案送校務會議,若各校已訂有相關辦法,也可考慮將無關導師輪流機制又容易造成爭議的內容刪除。


  以上跟各位老師報告,若有疑問,歡迎來電or來信討論

  


敬祝 教安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