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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議題﹞再傳「學校違規收費」?教育局承諾秉公處理 (2020-9-18)

再傳「學校違規收費」?教育局承諾秉公處理

開學了,又傳出學校向學生違法收費事件,而且可能由來已久;為遏止學校這種「知法犯法」、「巧立名目」的歪風,本會除正式行文教育局舉發,今天(9/18)本會理事長也率幹部拜訪教育局長謝文斌,要求教育局正視此一問題,若確有涉及違法失職,應有明快處置、以儆效尤。局長表示會秉公處理。

國中小本是國家辦理的義務教育免收學費,但10年前,監察院就曾經針對學校巧立名目收取『代收代辦費」,糾正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指渠等「怠忽職守」。10年後的今天,此種校園亂象竟然又「死灰復燃」嗎?

上學期末,本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接到投訴,指控某國中「學務處向校內排球社學生收取社團課的指導費,每位學生一學期收取400元,卻沒有幫他們聘請指導老師」,此外據瞭解,該校「社團收費歷年來都沒有入公庫」,甚至,「該校會計人員多次在學校行政會報提醒各行政單位收費要符合法規,但學校行政人員對於提醒竟然還不高興,表示這是『慣例』」!請問楊○○前校長,「慣例違法」是您的治校理念嗎?

不料,才一開學,本會又接到投訴,指某國小也是「學校社團違規收費」。這次更誇張,明明是學校的「籃球校隊」,訓練時間也有在上課時間,但卻向學生收取「訓練費每人每月1500元」;與前一案相同,學生所繳「訓練費」也沒有進學校公庫,是否全部進入教師個人口袋,還是有其他人一起「分贓」?沒有人知道!但「收費招生文宣」大剌剌的發給全校學生,請問呂○○校長,這種事您不知道嗎?

根據《課程綱要》規定,前述二案「學校社團」應屬於「彈性學習課程」中的「社團活動」,根本就是學校課程的一部分,依規定不能額外收費;就算是材料費,也應該遵守《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包括「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也就是要入公庫),也明白規定「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收取任何費用」。若前述案情屬實,則都已明顯違反規定;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不但失職,甚至已涉嫌觸犯刑法〈公務員圖利罪〉,而收費教師則涉嫌違法兼職。

本會認為,如今社會常以放大鏡檢視教師及學校,但許多案例卻顯示學校行政主管(尤其是校長)對於「依法行政」態度輕忽,以致釀成校園醜聞;因此,負責督導的高雄市教育局實在不應掉以輕心,對於涉嫌違法失職的案情更應明快處置,才能發揮杜漸防微的效果。避免校園醜聞一再發生,繼續傷害教育界聲譽。

期待教育局能展現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與作為,本會也將密切追蹤教育局處理進度。此外,何權峰議員在此過程的協助,本會也一併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