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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師資培育法授權子法研擬公聽會會議報告 (2017-7-28)

師資培育法授權子法研擬公聽會會議報告

時間:106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2:00

地點:高雄師範大學活動中心二樓演講廳

主持人: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張新仁

本會出席代表:政策中心主任 任懷鳴

公聽會缘由:

師資培育法106.6.24於立法院修正通過後,其中須配合修正之授權子法共有10項如下: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二、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四、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八、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十、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目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正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進行法案之研擬,公聽會即在針對授權子法進行意見蒐集,以便草案之參考修正。(公聽會討論之子法草案可至https://goo.gl/fsS2nb下載。)

 

本會代表意見表達:

一、師資培育審議會之成員,應保留「教師組織代表」,但刪除「教師」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已增列「教師組織代表」,已較現行條文進步,值得肯定;但草案中仍保留「教師」(刪除「代表」二字),其代表性實為可議,建議刪除。

二、應保障在職教保人員「以留職停薪申請全時教育實習」

根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修正草案第七條,在職教保人員要取得教師證書,必須先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48個學分,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再向師培大學申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過程已相當辛苦。但針對最後階段的「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草案卻無配套設計,難道要在職人員辭職參加?建議應在本辦法中明定「得以留職停薪申請全時教育實習,服務單位不得拒絕」。

三、在職教保人員之「免實習條款」對教保人員保障不足

根據《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在職教保人員若要「免教育實習」,須符合二項條件:

(一)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二)參加教學演示成績及格。

第一項條件的問題在於:「表現優良」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草案中既沒有提到「認定標準」,也沒有提到「認定過程」;未來實施,將全憑服務單位善意或聘雇關係良窳,對身處權力弱勢之在職教保人員相當不利。應予改善。

第二項條件的問題在於:「教學演示是否及格」雖已明定「由原師培教育大學認定」,但對於「不及格之救濟方式」,草案中卻並未規定(目前現況顯示:許多師培大學並不公佈教學演示成績及改進意見,甚至還有「違規者隔年不得再參加演示」之處罰條款),對在職教保人員的保障明顯不足。

四、計畫中,公聽會僅辦理南北各一場,且舉辦在暑假期間,教師參與不足;建議開學後再加開場次,亦應開假日場次,以利教師(尢其是幼兒園教保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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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師資培育法授權子法研擬公聽會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