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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104-05-22快訊】全教總發功 《教師待遇條例》轉危為安!

【104-05-22快訊】全教總發功 《教師待遇條例》轉危為安!

延宕20年的《教師待遇條例》,終於在全教總及各縣市教師工會的綿密遊說下,於今(5/22)日中午12:06,順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這段期間除了全教總研擬完整版本及說帖之外,更因為全教總及各縣市教師工會不斷的努力,共獲得20餘位立委的一致支持(包括提案,發言質詢等等),才使得教育部無法抗拒。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原先已於104.04.27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聯席會由呂學樟委員擔任主席,決議:無須經朝野協商、逕付二三讀。其中,第13條通過委員版修正文字,將導師或特殊教育者納入「職務加給(院版條文原為「津貼」)。

同時,第17條也通過委員版修正文字,明訂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得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518日,卻因種種複雜因素,原本決議逕付二三讀的《教師待遇條例》突然急踩煞車,臨時決定521日送「朝野協商」,二三讀充滿變數。

面對如此危機,全教總立刻緊急動員,不但由核心幹部拜託關鍵立委,更透過各縣市教師工會一一遊說選區立委,才得以讓「朝野協商」得到突破性進展,將爭議條文(第17條)的得準用」修改爲「準用

「朝野協商」結果,除了將第17條的「得準用」修改爲「準用」,另作成二項附帶決議:

一、教育部未來應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育部未來應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教師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之規定辦理

最後,要特別感謝黃昭順、管碧玲、李昆澤、趙天麟、林國正、許智傑、邱志偉、林岱樺、陳其邁等本市立委全力支持本會立場,使得本法能順利通過。

本會與全教總始終站在基層教師及弱勢私校教師的身邊,作基層教師及私校教師的堅強後盾;面對私校業者的龐大勢力,我們不畏懼,更不會退縮!而攸關全體教師的基本權益,本會及全教總更是全力衝刺,捍衛到底!


會員的事,就是我們最看重的大事

合理正當的事,本會一定挺你/妳到底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