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授課鐘點費發放方式困擾學校多時,在全教總努力下,行政院業已同意按週核發。
教育部於101年3月23日函釋回復彰化縣政府詢問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與94年6月24日會議意旨不符之超時鐘點費發給規定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同年5月21日又函釋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雖然教育部已作如上解釋,但各主管機關與學校端仍不時發生核發方式爭議。這段時間全教總積極與教育部溝通,表述超時授課的樣態與合理的鐘點費發放方式,獲林淑真次長與人事處張秋元處長支持,在全教總強力建議下,教育部將本案呈行政院核決並積極協助爭取。
10月20日行政院核復同意教育部的主張:
1、支給規定:整學期超時授課,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
2、支給基準: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本案以行政院機關之高度作了一致性裁定,並以副本知會審計部及主計總處,學校端之爭擾應可不必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有不同的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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