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達陣】教育局發文:健康檢查由校護執行
有關教育局10月27日發文要求進行「幼兒園視力篩檢」,再次引發「校護是否負責附設幼兒園健康檢查」之爭議;部分校護認為《學校衛生法》並未將幼兒園納入學校班級編制計算,拒絕提供服務。
經過本會提出「幼照法第18條即為法源」之論述,並持續與教育局溝通,教育局終於同意發文「幼兒園健康檢查由校護執行」,並於11/19發到各校(如附檔,公文附件「幼兒園行政職掌分配」亦為本會二年多前促成),請大家轉告幼教伙伴們。
有關教育局10月27日發文要求進行「幼兒園視力篩檢」,再次引發「校護是否負責附設幼兒園健康檢查」之爭議;部分校護認為《學校衛生法》並未將幼兒園納入學校班級編制計算,拒絕提供服務。
經過本會提出「幼照法第18條即為法源」之論述,並持續與教育局溝通,教育局終於同意發文「幼兒園健康檢查由校護執行」,並於11/19發到各校(如附檔,公文附件「幼兒園行政職掌分配」亦為本會二年多前促成),請大家轉告幼教伙伴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