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政策議題〕限制事假出國!?高雄市教育局人權法治觀念不足〜本會建議好好進修法治相關課程 (2014-3-13)

限制事假出國!?高雄市教育局人權法治觀念不足

〜本會建議好好進修法治相關課程


       高雄市教育局一直要訂定高雄市教職員差勤管理要點,以「限制教師事假出國」,本會認為:教育局無權這麼做。理由如下: 

一、出國是憲法保障人民遷徙的自由,非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二、如果,「限制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真的有「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憲法第23條),也應該以法律來限制,而不是行政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

三、教師法及教師法授權訂定的教師請假規則, 皆未限制「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也未要求「請假出國須報備或報准」。事實上,目前也沒有其他法律有上述的限制。

四、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然而,高雄市教職員差勤管理要點草案中的「限制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並無任何法律授權的依據。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的法規命令,無效。

五、如果說,高雄市教職員差勤管理要點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說的「法規命令」,而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說的「行政規則」;那麼,很抱歉,教師已經不是教育局或學校任何長官的「屬官」(大法官釋字308號),不受行政規則的規範。


        有關「限制教師事假出國」的爭議,本會也早在前(101)年即函請教育部解釋,而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也已作出明確函釋,重點如下:


一、「…(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理由』,法無明定,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說明三)

二、「…教師請假現係依請假規則辦理,又原『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業已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爰本部88年8月6日函釋失其附麗,自無繼續適用之餘地,…」(說明四)


       其實,每個老師的事假,每年只有7日,這已經是一個限制了,真的有必要再大費周章多予限制嗎?還是回歸法制面,讓學校依教師請假規則,就教學及校務運作的實際需求,覈實准假即可!


       本會在此鄭重呼籲教育局:要求教師敬業,應該有更好的方法!而不是把每個老師都當小偷看待,每天防範他有沒有利用事假「做不該做的事」;不但事情愈弄愈複雜,更傷害了教師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