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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高雄市全市國中英文老師需再取得英檢中高級認證通過,合理嗎? (2013-4-16)

今年1月25日,高雄市各國中都有收到一份公文,內容摘要如下: 


        為提升國中英語教師聽說讀寫能力,並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擬定下列方式以鼓勵國中英語科教師參與英語檢定並通過相當英檢CEF架構B2級:

(一)利用英語領域共同不排課時間、寒暑假或週末,於岡山區、旗山區、鳳山區、三民區開設免費進修課程,供教師就近進修,提升專業知能。

(二)通過相當英檢CEF架構B2級以上者,考慮列為市內介聘時加分項目。

(三)教師參加英語檢定,通過相當英檢CEF架構B2級以上者,由教育局補助報名費。


        對於以上的「鼓勵」方式,我們樂觀其成,不論是免費進修的安排、介聘加分的誘因或英語檢定費用的補助,皆是「良法美意」。 

        但公文內的說明提到「
鼓勵所有國中英語教師於2年內(102、103年)須通過英檢中高級,並自104年起,對未通過英檢之教師,由本市國教輔導團英語領域輔導員到校諮詢輔導時,瞭解未通過英檢之原因,並給予輔導協助,本會深感不解。 

        第一,所謂「鼓勵」教師「須」通過,究竟是「鼓勵」?還是「須通過」。在語言的邏輯上,請教育局再敘明清楚。若強調鼓勵,本會甚表支持,若為「須通過」,則本會提出嚴正質疑!在無任何法規援引下,單以行政命令便要求教師通過某檢定,不僅未依法行政,更忽視師資培育正規管道的完整訓練以及實習、教檢、教甄等國家法定制度的功能?照此邏輯,難道其他科教師亦需通過檢定才能證明其教學專業? 

        第二、兩年內未通過之教師,有國教輔導團到校「瞭解」原因,給予協助?若教師們咸認為「基本知能已足,毋須參與該檢定」,不知 貴局輔導團能否接受該原因?又將如何協助?請 貴局再思考周延,提出具體的後續輔導措施,莫以含糊字眼給予教師無形的壓力。 


本會提出之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研習開辦、介聘加分、報名補助等三項繼續維持,以正向方式鼓勵教師取得認證。

       第二、師培、國考、教甄等法定制度功能已充足,若 貴局認仍有不足,儘可朝修正師培課程、改變國考方式進行。

       第三、對於沒有意願另參與檢定的教師,或無時間再參與進修的教師,希望 貴局都能表示充分尊重,毋須再「瞭解」、「輔導」。另,發函修正前開公文之說明,以彌教師不安及不滿之情緒。

       綜上,本會仍希望教育局正視師培機構及國家考試及各縣市教師甄試等公器的職能,毋須疊床架屋,徒生第一線辛苦教師伙伴們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