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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議題〕【有看有保祐系列】四月號:《考績會職權篇》學校用問卷當成績考核依據時 (2013-4-15)

各位會員教師您好: 

       本會自即日起,每月份將由教育部中央申評會委員吳正榮老師,撰寫與教師權益相關之解析,第一時間與各位會員分享,有看有保祐喔! 


 本月主題 《考績會職權篇》學校用問卷當成績考核依據時 

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法定職權不應受行政干涉、對學生所為問卷調查不得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吳正榮

吳正榮老師小檔案:

1、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服務中心申訴組組長
2、 曾任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3、 教育部央申評委員會委員三屆
4、 成大法學所、高師大博士班皆專攻教育法規
5、 文藻外語學院申評會主席
6、 中山大學教師申評會委員

一、案例: 

甲教師於A公立國中擔任○○科專任教師。因遭家長投訴,上課秩序吵鬧,甲師無法控制。調查中,A校自行設計簡要問卷,發給甲師所授課班級學生,並將不利教師之部份問卷送交A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列入年終成績考核,請求核以四條一項三款。成績考核委員會經調查後決議為四條一項一款,並函報教育局(處),教育局(處)不予核備,並要求學校重做考核。因而A校校長也要求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對甲方做成四條一項三款之考核決定,A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如何因應?

二、評析: 

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1、12、14、15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受考核教師之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其他事項…等。為決議時應依具體事證獨立運作,不受校長、教育局(處)、媒體…等干擾。

校長有覆核權,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可敍明具體理由,交由成績考核委員會復議(重為決議,委員會應本其心証、獨立決議,不受他人影響),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校長得註明事實及理由,逕為變更。教育局(處)對學校所報考核結果,不同意時,亦得敘明理由,逕行改核。因此,若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具體事證認為對甲師應為四條一項一款之考核,則不應受教育局(處)、校長干涉,維持原決議。

三、結論: 
  1. 成績考核委員會有獨立運作、不受干涉之法定職權,進行成績考核之初核。 
  2. 校長若不同意,依法有復議或逕為改核之權利;教育局(處)有逕行政核之法定權利,惟均應附具體事實及理由(實務上,常因所附理由不具體,而造成程序瑕疵)。 
  3. 教育部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針對學校對特定對象所為之問卷調查,認為不具任何效力,且欠缺信、效度,不得做為教師成績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