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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重要訊息!!本會對於導師遴選注意事項之提醒 (2012-8-31)

各位會員教師您好: 

開學愉快! 

附件一為教育部於今年8/9公佈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附件二為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草案)



附件一之注意事項中,重要條文如下:  
法規小辭典:
 注意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請點左側連結)所定義的行政規則,簡單的說,就是教育部規範學校(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但不是規範教師個人。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務。

註:絕對』沒有科目、主科、藝能科之差別,所有正式教師一律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請教師及學校確實遵守。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註:校長 絕對』 不得以『行政裁量權』為理由做最後定奪,一切以貴校導師辦法為依歸;
         至於貴校導師辦法之公平性及實用性,請貴校於校務會議中作努力,若有需要知道其他學校版本,
         可至本會網站(請點此)查詢或逕與本會連絡。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節錄)

註:本會將於聘約準則做原則性訂定,但依此注意事項,各校校務會議可做調修,但不得逾越法令
    (注意事項位階不高,屬行政命令)。

六、支持系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註:本會定當於地方層級要求教育局發揮功能,並冀望各校能督促貴校支持系統發揮效能,而不是讓導師單打獨鬥


        注意事項為教育部規範學校之規章,請學校確實遵循,與教師共同承擔,勿將責任片面轉嫁予教師,並提醒學校,依法行政為校務運作之最高前提,若選擇性執法,將導致無規則可循,實不為校務運作之福音,建議教師會直接發文至教育主管機關並洽詢本會。
  


高雄市教師會 &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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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